山東曹縣青年韓某,明知青島某超市銷售的進口紅葡萄酒包裝不符合國家標準,分兩次購買了2萬余元的紅葡萄酒,並全程攝像。之後,韓某憑購物憑據及錄影視頻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十倍索賠。一審敗訴後韓某上訴至青島市中院。最終,青島中院終審判決超市向韓某支付十倍賠償金。這份民事判決書引起廣泛關注,在網上也獲得大量網友的點讚。(7月17日檢察日報)
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後索賠勝訴,法院終審判決獲大量網友點讚,説明職業打假行為客觀上符合廣大消費者利益。
此前,職業打假人索賠敗訴的案例出現了不少,一些法院認為,職業打假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不應得到法律支援。
平心而論,職業打假確帶有一定的“以惡制惡”味道。職業打假人的動機也都是“皆為利來、皆為利往”。但“浪費司法資源”之説,卻值得商榷,司法該不該為不道德的訴訟服務,關鍵要看訴訟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
2014年最高法出臺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因食品、藥品品質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品質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報道中提到,青島中院二審支援韓某索賠,就引用了這一司法解釋。
但現在,有不少的職業打假索賠都因“非消費者”而被拒絕或駁回,這似乎並不符合2014年的司法解釋精神。
還有一種説法是,若支援了職業打假行為,則背離了法律規定由相關管理部門行使管理的宗旨,可能導致管理部門管理職權淡化,出現市場管理秩序的混亂。這個説法也值得商榷——首先,公民職業打假與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二者間不是一對矛盾,政府部門打假是行政執法行為,職業打假本質屬于公民舉報或民事法律行為;並且,在現實中,行政管理與群眾舉報、民事訴訟並行的情況也是一種常態;再者,政府不是萬能的,行政監管不可能做到無縫覆蓋,民間打假其實是行政監管的有益補充,而非“飲鴆止渴”。職業打假只能是制假售假者的“毒藥”,至少是傷害不到消費者。如果説職業打假給行政管理和司法增加了工作量,這種問題首先應歸咎于制假售假的泛濫。有一天制假售假銷聲匿跡,職業打假這個行業自然會隨之消失,“浪費行政與司法資源”的問題也就不存在了。
職業打假是否在浪費司法資源,討論這個問題得先看職業打假人借用司法資源後帶來的社會效應。如果職業打假行為對制假售假情況毫無觸動,而只是達到了其個人營利目的,可能是浪費了司法資源;如果職業打假行為對制假售假確實産生了一定甚至較大的遏制作用,實際上就是司法資源通過支援職業打假而最終服務于社會公益。
青島中院認為,如果不準知情的消費者打假,就會造成這樣的結果:不知情的消費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費者又不準打假,那制假售假行為就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知假買假不應受法律保護)這種觀點能夠成立,那麼消費者權益如何保障?——這話,説到廣大消費者心坎上了!獲得大量網友點讚,一點不奇怪。
如何正確執行最高法關于“知假買假”問題的司法解釋精神,宜有統一標準,以避免不同地方法院各有判例的情況。(馬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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