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寫”文章,著作權到底是誰的?這是日前開庭的號稱“國內首例人工智慧‘作品’爭議案”激起的爭議。此前,因自己公眾號上發布的一篇大數據報告被他人轉載至百度旗下的“百家號”,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百度起訴至法院。百度則主張,文章主要是數據軟件分析而成的,並非由原告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獲得的,不在著作權法保護之列。由此觸發了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在機器越來越智能,産出各種“作品”的時代,人類法律應該怎麼辦?
去年5月,國內一家文化公司推出了一本由微軟人工智慧産品“小冰”“創作”的詩集。在豆瓣網的讀書頻道上,目前這部作品的評分是5.7,有多位讀者評價認為,“大多數作品都缺乏邏輯性,只是辭藻和意象毫無意義的堆疊”“鮮有幾篇連句成詩”。問題在于,這些評論者是在已知作品是由機器創作的前提下作出上述評論的,倘若這些詩是由某位詩歌大家創作的,未必不會被歸為“蒙太奇”係列。正如國外一些財經媒體嘗試用機器智能抓取交易數據生産新聞所展現的,人工智慧生産的“作品”,也未必都是大家看不懂的。更讓人驚訝的是,此前巴黎新力電腦科學實驗室開發的一個AI係統,深度學習模倣巴赫清唱曲,有超過一半的聽眾認為是巴赫的作品。這説明,厘定人工智慧到底有無著作權,不僅比較復雜,也非常緊迫。
按照世界各國通行的著作權法精神,著作權主要是為了保護人類在文化、藝術和科學等方面的創造性活動而産生的,它突出了人的主觀能動性和獨創性。相比之下,人工智慧在抓取數據進行“分析”,或是組合文字、音符過程中,的確給人以缺乏思考和思想的印象,甚至連汗都不會出。有人可能要指出,人工智慧本身就是人類創造的結果,它們的“創造”規則也是人設定的,由此而衍生的權利應該屬于開發者。然而,與簡單抓取數據不同的是,當AlphaGo與韓國棋手進行“人機大戰”時,所展示的“創造性”遠遠超出了其設計者,早已不再是簡單地復制。類似這種“原創性”的內容,能算得上程式設計者的智力成果麼?此外,當普通人運用與微軟小冰的“對話”進行合作生産文字作品時,相應的著作權到底屬于誰呢?
盡管一切尚未有定論,但透過上面這些具體案例和法理上的爭議不難看出,AI的著作權是在于人類現實互動中提出的,始終不能脫離與人的關係單純談機器的“創造性”。就現有著作權而言,既包括了創作者天然具有的人身權利,也包括了對相應作品進行繼承、傳播的財産權利。以此來關照人工智慧,應該看到它一方面凝聚著開發者的智慧,另一方面也是一種工具。站在激勵行業發展的角度,人工智慧的“創造”成果應該屬于其開發者;站在工具的角度,人工智慧的“創造”成果應該屬于使用者。因此,説到底判定人工智慧的著作權,至少要從兩個層面來進行:一是圍繞人工智慧産品本身,合理確定開發者、使用者對可能産生的著作權擁有的優先順序;二是圍繞不同主體對人工智慧“作品”的投入程式,來確定著作權有無及其歸屬。
律師事務所和百度雙方最終勝負如何,自然有法庭判定。對公眾而言,更在意的是通過這種案件判決,能夠為人們應對和解決科技飛速發展所帶來的現實問題,建立清晰的法律規則,明確行動的方向。(張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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