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相關信息的核實辨別,不能等關聯機關的主動“傳球”,主管部門被動“接球”,否則耽誤的是當事人的訴求,影響的是法治的威信。
一個本來清白無罪的人,卻被白紙黑字蓋上公章證明他犯過罪,這是一種什麼樣的心情?
據《現代快報》報道,江蘇連雲港的朱某為了找工作,向當地派出所申請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但涉事派出所開具的4份證明,都説他有犯罪記錄,朱某一怒將派出所告上法院。最終,當地法院判派出所開具的犯罪記錄證明違法。
儘管朱某曾因涉嫌貪污被羈押,“2006年4月13日至2006年4月14日因涉嫌貪污罪被關押在某縣看守所”,“當年4月14日至4月22日則被關押在射陽縣看守所”,這些相關信息在警務&&也能查詢得到,但説到底,只是刑事強制措施而已,與經審判認定的犯罪截然不同。據此認定當事人有犯罪記錄,的確是犯了常識性的錯誤。
因為派出所連續開具的犯罪記錄證明,導致在長達兩年的時間裏,影響到了朱某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沒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必然導致經濟收入上的損失。根據《國家賠償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造成財産損害的違法行為”,“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所以,朱某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理應得到法律的支持。當然,追責也不能止步,是誰犯的錯,不能單位一賠了事,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不僅要依法承擔賠償費用,還應給予處分。
其實,這個“低級”過錯的發生,也不是不能避免。如果當地派出所在查詢警務&&之外,再向檢察機關了解朱某的情況,便會知道:涉事檢察院不僅作了撤案處理,還對朱某進行了刑事賠償,這不僅能説明朱某的清白之身,更能印證之前對其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立不住腳,進而徹底推翻犯罪記錄證明。然而,結果卻是,直到2016年10月14日,射陽縣人民檢察院向派出所確認後,朱某才得到了《公民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派出所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是法定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9種情形之一,保證開具證明的及時性、準確性,是有關工作人員的職責所在。對於相關信息的核實辨別,不能等關聯機關的主動“傳球”,主管部門被動“接球”,否則耽誤的是當事人的訴求,影響的是法治的威信。
如果公安機關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像近日公開的《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一樣,突出規範審查,以剛性制度明確主管部門的信息查詢、審核等職責,以及檢察院、法院等關聯機關的信息共享職責,又怎麼會讓一個可笑而低級的錯誤連續發生呢?
群眾利益無小事。短短兩年時間,連續開出4份同樣錯誤的犯罪記錄,在正風肅紀的大環境下,的確很不應該。不僅該賠的要賠,該罰的要罰,查詢信息聯動、共享、審核、反饋等制度也應健全完善起來,讓類似“顛倒黑白”的事件不再重演。(楊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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