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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銀川10月11日電(記者張亮)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公安、民政、婦聯等部門出臺推進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實施辦法。辦法對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申請、受理做出詳細規范,旨在有效預防和及時制止家庭暴力。
根據實施辦法,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傷情照片或者病歷、檢查報告,親友、鄰居或者村(居)委會成員等做出的證人證言,公安機關家庭暴力告誡書、接處警記錄、詢問記錄、詢問筆錄、民警證言,以及信件、錄音、錄影、手機短信或者電子郵件等相關證據。當事人能夠提供其中任意一項,並同時提交證明婚姻家庭關係證據的,人民法院應及時立案。
法院立案部門對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立案後,應及時移送民事審判部門進行審理。移送審理的時間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工作日,但情況緊急的,應立即移送。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後,應在72小時內做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在24小時內做出。
同時,實施辦法明確了其他相關部門的責任,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後,將對被申請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原因導致生活困難等情形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給予必要的救濟。婦聯組織應當主動聯繫人民法院,並指派聯絡員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回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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