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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超載公交被拘役三個月 司機不解
2020-08-23 07:55:09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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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駕駛超載公交被拘役三個月 司機不解

  法官依照《機動車安全運作技術條件(GB 7258-2017)》判決

  “公交車有超載嗎?公交車超載要被判刑嗎?”湖南常寧6路公交車司機李福生2019年10月18日被常寧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服刑後,李福生去交通隊重新學習交規考試時才知道,公交車與營運客車不同,公交車的荷載人數為每平方米8人,而自己的案件沒有達到這個標準。隨後李福生向法院申訴,被駁回。

  公交司機被查超載 法院判拘役三個月

  李福生是常寧市6路(南門橋至東衝村)線路的公交車司機。2019年9月24日下午,常寧市交警大隊在開展交通整治“百日攻堅”霹靂行動時,將李福生駕駛的“湘D75311”公交車攔下。交警當場發現,李福生駕駛的公交車核載人數為29人,實載52人(包括駕駛員李福生)。交警認為,他駕駛的車輛嚴重超員,涉嫌危險駕駛罪。當天下午,李福生被帶進看守所羈押。

  2019年10月18日,常寧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李福生將其大型普通客車(核載人數29人)挂靠在常寧市公共交通運輸公司,承包常寧至東衝村的公交線路客運業務。李福生駕駛大型普通客運車輛,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李福生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重學交規有新發現 公交車算超載存疑

  李福生重新學習交規時發現,公交車超載人數與普通客運車輛不同,公交車不按核定人數計算而是按照每人0.125平方米核定載客數,即一平方米內不得超過8人,“當時我的車上只有51名乘客,一平方米根本不可能超過8個人。”

  李福生稱,其承包該線路兩三年的時間,駕駛的車輛行駛證上標注該車為“公交客運”,該車交強險保單上也注明使用性質為“城市公交”。有了這些證據,李福生覺得自己駕駛的是公交車,而不是普通營運客車。李福生覺得自己被冤枉了,他認為自己根本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此外,李福生介紹,被交警查到時是下午3點,正是該車正常運營的時間,他也是正常線上路上行駛,並未出現繞站、甩站或者開公交車去拉客等情況。

  司機請求改判無罪 市級法院駁回申訴

  2020年2月21日,李福生向常寧市法院提交了再審申請,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

  2020年3月11日,常寧市法院駁回了李福生的申訴,在《駁回申訴通知書》中法院稱,李福生駕駛車輛運營線路並不是在城市市內,而是在本市城區至蘭江鄉東衝村,營運期間搭載乘客數已嚴重超過額定乘客數,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

  説法

  公司:司機準駕車型不符 法官:涉事車輛屬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交車

  常寧市公共交通運輸有限公司張姓負責人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在不超過額定人數的情況下,李福生的駕駛證準駕車型符合這條線路標準,但如果乘客超過額定人數,李福生行駛到郊區後,他的駕駛證準駕車型就不符合該車型的要求。“他只要不到郊區不超載,還是可以運營的。我們後來也是吸取了這個教訓,新來的司機準駕車型都沒有問題了,現在這條線路仍在運作,不會再有超載被查的問題。”

  對此説法,李福生承認他確實存在準駕車型不符的問題。“但準駕不符按照交通法規只是扣12分和罰款,最嚴重的是處15日以下拘留,也沒有觸犯刑法,更談不上危險駕駛罪。”他説。

  該案一審審判員陳貴回答北青報記者對于該案的問題時表示,審判依據是2017年版的《機動車安全運作技術條件》中的規定,李福生的車型沒有乘客站立區,屬于“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交車。

  北青報記者查詢《機動車安全運作技術條件(GB 7258-2017)》中發現,在第三部分“術語和定義”中寫道: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設計和制造上無乘客站立區、不允許乘客站立、全體乘客均乘坐在座位上或臥睡的客車,包括公路客車、旅遊客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專用客車等。

  同時,《機動車安全運作技術條件(GB 7258-2017)》中第四部分“4.4.3.5”中寫道: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的核定成員數應小于等于56人。但不適用于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出廠的機動車。而李福生所駕駛的車輛行駛證注冊和發證年份都為2014年。

  法官表示,其依照《機動車安全運作技術條件(GB 7258-2017)》判決李福生駕駛車輛超載。(記者 張子淵)

【糾錯】 責任編輯: 吳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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