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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29日電(記者吳雨)中國人民銀行29日發布了修訂後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並宣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在適用范圍、登記協議、登記期限、責任義務等方面作出修訂,有助于提升企業融資的可獲得性。
近年來,動産融資業務發展迅速,市場主體對建立高效、便捷、統一的動産擔保制度有著合理需求。在優化我國營商環境的背景下,監管部門積極對標現代動産擔保制度,進一步優化現有配套制度。
今年5月人民銀行就《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引起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廣泛關注。人民銀行相關人士介紹,徵求意見期間,人民銀行共收到18個機構和個人提出的有效意見40條,並採納了其中33條意見。
結合相關意見,新修訂的辦法提出,取消登記協議上傳要求,提高登記效率;將初始登記期限、展期期限下調為最短1個月,使登記期限的選擇更加靈活便利;修訂或新增債權人與質權人名稱、注銷登記時限、撤銷登記、解釋許可權等其他條款,使表述更加規范、明確。
此外,新修訂的辦法在附則中增加其他動産和權利擔保交易登記的參照條款,滿足市場主體自發開展動産擔保交易登記的需求,加強對各類登記行為的正面引導。辦法還增加了融資各方法律糾紛責任義務條款,明確由登記方承擔保證資訊真實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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