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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呼和浩特7月10日電(記者劉懿德)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對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上訴案二審宣判,3名男子利用60斤毒藥毒殺4400多只百靈鳥,被依法判決賠償涉案鳥類的生態經濟價值損失、國家財産損失等共計440余萬元。
法院查明,2017年12月,王國慶、郝長青、王鳳財三人商量到錫林郭勒盟東烏珠穆沁旗狩獵野生鳥,所得經濟利益平分。當月20日,該三人用苜蓿草籽與克百威配成約60斤毒餌,投放在事先探查好的百靈鳥棲息地,隨後乘車離開。
2018年1月16日、3月12日,森林公安民警巡查中先後兩次在草灘發現大量野生鳥類被毒殺,共計4484只。隨後,民警根據線索首先對王鳳財進行調查,並陸續把王國慶、郝長青抓獲歸案。
經有關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毒殺的野生鳥中有蒙古百靈3735只、角百靈165只、短趾百靈584只。根據《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等規定評估,涉案鳥類折合經濟價值395.97萬元。
法院認為,王國慶、王鳳財、郝長青違反國家狩獵法規,使用投放毒藥的方法,獵殺百靈鳥4484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造成國家資源損失,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除應負刑事責任外,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該3人賠償涉案鳥類的生態經濟價值損失43.28萬元,賠償鑒定費1.2萬元,並在旗縣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同時賠償涉案鳥類的國家財産損失395.97萬元,互負連帶責任。
據介紹,百靈鳥是草原的代表性鳥類,被列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2018年,東烏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狩獵罪,分別判處該3人2年至2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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