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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天津4月25日電(記者周潤健)為規范工業用地出讓行為,促進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天津市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挂牌出讓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挂牌的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
管理辦法規定,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挂牌出讓前,應完成地上物拆遷及地下管線遷移,達到場清地平的“凈地”條件,並具備市政基礎設施配套條件。涉及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應先履行有關審批手續;涉及國有建設用地的,應先履行土地收購、收回程式,並辦理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等不動産注銷登記手續。
管理辦法還規定,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挂牌出讓,應當進行土地價格評估及確認,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確認的評估地價和土地市場情況,綜合確定出讓底價。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
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挂牌出讓前,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出讓方案,同時在市、區土地交易有形市場和中國土地市場網等有關媒體上發布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受理競投或競買申請。
管理辦法同時也明確表示,工業用地未經出讓人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擅自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的依法予以收回。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交易雙方在轉讓前應當經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審核,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準予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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