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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3月1日電 記者1日從司法部了解到,司法部、財政部日前聯合印發的《關于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指導地方合理確定和及時調整法律援助補貼標準。
意見指出,法律援助補貼是法律援助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等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所屬單位的費用,但不對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具有公職身份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支付補貼。
意見規定,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或者授權市、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確定。
意見明確了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核算方式,包括直接費用、基本勞務費用等因素。根據不同服務形式分別制定辦案補貼標準、值班律師法律幫助補貼標準、法律諮詢補貼標準。
為保障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有序執行,意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本地區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確保相關經費保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督促法律援助機構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及時、足額支付,不得截留。同時要求各地健全資訊公開和監督機制,全面及時公開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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