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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天津2月26日電(記者周潤健)為規范全市電子證照的建設和管理,推進電子證照應用和數據資源共用,支撐“互聯網+政務服務”建設及社會應用,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天津市電子證照管理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指出,電子證照主要應用于全市政務服務領域。鼓勵本市水務、電力、燃氣、通信等公用事業運營單位以及金融、物流、文化、旅遊等行業企事業單位在經濟社會活動中廣泛應用電子證照。
暫行辦法規定,按照標準規范生成的電子證照,與實體證照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存檔材料,在全市電子證照應用部門內互認共用。電子證照應用部門獲取電子證照,可下載電子證照原件或加注件。
電子證照應用部門可通過全市政務資訊資源統一共用交換平臺獲取業務辦理所需電子證照的,應當優先採用電子證照,原則上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供實體證照及相關文件材料。
電子證照應用部門還應將電子證照共用服務嵌入業務流程,線上查詢、驗證、比對電子證照資訊。
為了避免數據重復採集,暫行辦法還明確要求,按照統一標準規范生成電子證照,規范電子證照源採集、存儲、交換和共用工作。建立唯一數據源,相同數據不重復採集。不同部門生成的相關電子證照,多方共同校核,避免數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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