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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 邰思聰、烏夢達)北京市人大常委會27日表決通過《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産經營管理規定》。規定提出,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不得購進、存放、使用亞硝酸鹽等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
食品添加劑的不當使用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中亞硝酸鹽外觀與食用鹽一樣,極易誤食誤用,還可能致人死亡,應當重點加強管控。
規定提出小規模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對食品添加劑實行專區(櫃)存放,並有專用的稱量器具。小規模食品生産經營者不得購進、存放、使用亞硝酸鹽等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
對于違反有關食品添加劑規定的,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城管執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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