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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1日電(記者趙琬微)北京市教委日前發布《北京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標準(暫行)》,進一步細化了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場所條件、師資條件、教學內容等規定。
標準提出,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未經審批機關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辦學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等。同時提出,教育機構的辦學場所,建築面積應大于300平方米;舉辦非學歷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實際使用的校舍建築總面積應不少于3000平方米等。
在師資方面,標準提出,從事中小學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需持《教師資格證》上崗;教育機構應將教師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師資格證編號在其網站及教學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針對近年來培訓市場出現“搶跑”教學等現象,標準明確提出,從事學齡前兒童培訓的機構,不得提前教授中文拼音、識字、計算、英語等小學課程內容,培訓形式不得採用全日制形式;從事中小學學科知識培訓的機構,在教學內容和進度上不得“超綱”“搶跑”教學。
此外,標準規定,教學內容不得違背黨的教育方針;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舉辦或變相舉辦各類中小學生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培訓時間不得和所在區中小學教學時間相衝突,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一次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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