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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長沙10月10日電(記者陳文廣、周楠)湖南臨湘市北臨長江,西傍洞庭,礦産資源豐富。為了牟取私利,一批“淘金者”來此,從事非法開採砂石活動。9日,臨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胡某、徐某、蘇某非法採礦罪一案,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3年3個月、3年,並分別被處罰金105萬元、30萬元、2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10月29日,被告人胡某將兩艘報廢貨船改裝成採砂船在長江水域非法採砂,以每月5000元至6000元的工資雇請被告人徐某、蘇某管理採砂船。徐某、蘇某兩人在潘某(另案處理)的組織下,經胡某同意,在長江湖南段、湖北段等水域非法採砂後賣給潘某,3名被告人共獲利475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徐某、蘇某違反礦産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採礦,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採礦罪。徐某、蘇某受胡某指使,可以認定為罪責相對較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蘇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係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審理後,遂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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