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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0月4日電(記者熊琳)入住酒店與宣傳酒店標準不一,旅遊産品中帶“自由行”名稱以規避法定義務……法官提示,消費者“十一”長假旅遊時要小心旅遊産品虛假宣傳現象。一旦遭遇此類情況,應妥善保存證據,以便有效維權。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法官裴小星介紹,經過對法院近三年審結的千余件涉旅遊民事糾紛案例分析後發現,一些旅遊經營者存在為訂立合同虛假宣傳的現象,表現方式包括誇大宣傳,虛報服務標準等。例如,相當一部分旅遊經營者在宣傳廣告中承諾一定的服務標準以吸引旅遊者購買旅遊産品,但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提供的服務卻未達到宣傳標準,如實際入住酒店與宣傳酒店星級標準不一致、餐費標準未達標、航班選擇不一致等。
一些旅遊經營者存在利用模糊性宣傳內容誤導消費者的情形。裴小星介紹,部分名字上帶有“自由行”字眼、但實際上符合包價旅遊合同要件的旅遊産品中,旅遊者發生損害的,部分旅遊經營者以“自由行”為由試圖規避法定義務;一些旅遊産品將住宿星級標準宣傳為“準五星級”“準四星級”“奢享型”等,模糊酒店實際星級;承諾入住某著名酒店集團酒店,實際入住該集團旗下酒店、酒店公寓等與承諾星級不符的酒店。
此外,一些旅遊經營者推出不合理低價團,以強制購物或另付費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法官介紹,部分旅行社推出相當于成本價、甚至低于成本價的旅行團,在宣傳旅遊産品時承諾只收成本價,在旅行中卻存在壓縮遊覽時間、強制購物或者強制要求旅遊者參加需要單獨付費的旅遊項目等情形,消費者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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