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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7月12日電(記者 丁小溪)公安部日前就《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提出,對受理的賠償申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意見稿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法制部門收到當面遞交賠償申請的,應當當場出具接收憑證。賠償義務機關法制部門收到賠償申請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查。
在審查方面,意見稿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全面審查賠償請求的事實、證據和理由,重點查明賠償請求所涉職權行為的合法性;侵害事實、損害後果及因果關係;是否具有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等法定情形。賠償審查期間,賠償請求人可以變更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認為賠償請求人提出的賠償請求事項不全或者不準確的,可以告知賠償請求人在審查期限屆滿前變更賠償請求。
意見稿規定,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對應當予以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可以就賠償方式、項目和數額在法定范圍內進行協商。協商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協商達成一致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按照協商結果作出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不同意協商,或者協商未達成一致,或者賠償請求人在賠償決定作出前反悔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賠償決定。
同時,意見稿提出,賠償申請應當在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後提出,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賠償申請不符合申請條件。
社會公眾可以在2018年8月10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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