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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海口12月1日電(記者 羅江)11月30日海南省通過《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規定,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劇毒廢液等違法行為,最高罰款100萬元。
該《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規定,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將含有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的等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後責令停業、關閉。
此外,《條例》提出,實行水污染防治資訊公開和誠信管理制度。海南省環保主管部門定期發布本省水環境狀況公報和統一發布本省水環境品質、重點污染源監測資訊及其他重大水環境資訊。
重點排污單位應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水污染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水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作情況,對數據真實性負責並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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