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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企合同中感受更多公平正義
2018-01-03 09:09:05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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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支援企業的合理訴求,有利于倒逼政府恪守法律底線和誠信底線,減少決策、承諾、簽約行為的盲目性、隨意性、短視性;有助于促進政府科學規劃、科學決策、科學簽約,避免或杜絕政府亂做承諾、亂簽合同、違約毀約以及“新官不理舊賬”等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印發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通知提出,要妥善認定政府與企業簽訂的合同效力,對有關政府違反承諾,特別是僅因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原因違約、毀約的,依法支援企業的合理訴求。

  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違約毀約時有發生,有的政府的承諾成了空頭支票,一些“政企合同”成了廢紙,一些企業期盼的好政策變成了“爛尾政策”。政府違約毀約嚴重違背了契約精神,損害了政府公信力,殃及社會誠信,侵害了企業或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傷了投資者的心,嚇走了潛在的投資者,破壞了投資環境和發展環境。

  對于這一問題,中央高層高度重視,明確了整治方向和解決路徑。去年11月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強調,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印發的通知,是對去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所發布意見的司法貫徹,為政企合同的履行和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也讓投資人吃了一顆司法定心丸。政府與企業簽訂的政企合同無論屬于行政契約,還是屬于民事合同,都應當遵循合法、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全面履行等原則,雙方均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積極履行義務,如果一方違約,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承擔不利後果。政府違約毀約,法院支援企業的合理訴求,符合契約的基本原則,符合法治要求。

  我們一直強調“新官要理舊賬”,這不僅是官員的政治責任,更是政府的法定義務。政府不是哪一個官員的政府,下一屆政府和上一屆政府也不是毫無關係,政府工作要堅持“一張藍圖繪到底”,而不能“新官不理舊賬”甚至“翻臉不認人”。對于往屆政府作出的決定和簽署的契約,只要合法合規真實有效,就必須一以貫之地遵守執行。每屆政府官員的理念思維可能不一樣,但是政府既定的義務和責任必須不折不扣地履行,決不能以官員換屆、人事更疊、政策調整為借口拒不履約,否則誰還敢和政府打交道?誰還會踏踏實實做事情?

  法院支援企業的合理訴求,意味著違約毀約的政府很可能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責任,如此一來,政府違約就有了法律代價,政府簽約或承諾就有了法律風險。這有利于倒逼政府恪守法律底線和誠信底線,敬畏契約規則,減少決策、承諾、簽約行為的盲目性、隨意性、短視性,增強規范性、合理性、長遠性、銜接性;有助于促進政府科學規劃、科學決策、科學承諾、科學簽約,有效避免或杜絕政府亂做承諾、亂給政策、亂簽合同、違約毀約以及“新官不理舊賬”等問題。

  最高法印發的上述意見,為企業的契約權益、投資權益、發展權益提供了兜底性司法保障。根據這樣的司法保護精神,企業可以放心地和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共工程承包、國有企業承包等合同,可以放心地進行投資和擴大投資決策,即便政府違約,企業也有維權依靠和底氣。以司法措施保障政企合同,能夠讓企業在政企合同中感受到更多公平正義,更好地維護企業權益,改善發展環境,增強發展的穩定性、可持續性,促進社會投資和市場繁榮。(北京青年報特約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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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李潔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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