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每當“雙11”、“6·18”促銷節來臨,某些大型電商平臺就會出臺“二選一”措施,要求商家只能選擇在一家電商平臺做促銷活動,強令商家必須與其簽訂“獨家合作協議”,保證産品只在該平臺上售賣,並關閉在其他平臺上的店鋪。今年電商平臺“二選一”之爭引起的反響似乎比往年更大,業界、學界和法律界對此問題的研討也較以往更加深入。
“二選一”措施多由在市場上具有優勢地位的電商平臺提出,旨在限制或禁止商家在其他平臺做促銷,以削弱其他電商平臺的生意,擠壓競爭對手的發展空間。其他電商平臺是“二選一”措施的主要打擊目標和直接受害者,商家客觀上也是“二選一”措施的受害者,因為對商家而言,在多個電商平臺同時做促銷,無論如何也比只在某一家平臺做促銷要有利得多。但由于“店大欺客(商家)”,商家如果不想失去在具有優勢地位的電商平臺做促銷的機會,往往只能被迫接受不平等條款。
2015年9月2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其中明確規定,“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違反《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限制、排斥平臺內的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參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臺組織的促銷活動”。這條規定可以説是專門針對電商平臺“二選一”措施作出的禁令,當時有人相信,有了這條禁令,電商平臺肯定不敢再搞“二選一”了。
然而,上述禁令頒行後,某些電商平臺的“二選一”策略幾乎未受任何影響,每到促銷節仍然照搞不誤。仔細研究工商總局公布的《暫行規定》,發現關于“二選一”的禁令其實是一個迴圈論證——一方面規定電商不得違反《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搞“二選一”,另一方面規定,電商平臺違反禁令搞“二選一”的,依照《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查處。
我國《反壟斷法》頒行于2007年8月,至今未作過修訂,依據《反壟斷法》,要認定電商平臺“二選一”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客觀上講有一定的難度。《反不正當競爭法》頒行于1993年9月,該法規定的幾類不正當競爭行為,都不能適用于電商平臺的“二選一”措施。于是就出現了一個悖論:國家工商總局的《暫行規定》把遏制電商平臺“二選一”的任務交給《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但這兩部法律對此卻難有作為。
上周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這是該法頒行20多年來的首次修訂。此次修訂增加了對電子商務活動的一些規定,但仍未涉及電商平臺對商家經營活動作出限制或禁止規定的行為,其中仍然難以找到能夠遏制“二選一”措施的法律武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對《電子商務法草案》進行了二審,二審稿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的交易、交易價格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雖然《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未在此次常委會會議上獲得通過,但可以期待,最終通過的《電子商務法》定會保留或完善這條規定,使之成為遏制電商平臺“二選一”措施的法律利器。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昌智11月4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電子商務法草案時強調,電商平臺不得逼迫商家“二選一”。國家工商總局日前印發通知,對網絡集中促銷活動提出“七個不得”要求,包括“不得限制、排斥促銷經營者參加其他平臺組織的促銷活動”。另據報道,《反壟斷法》今年有望啟動首次修訂,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的認定和制裁措施將更加明確。
種種跡象表明,遏制電商平臺“二選一”已具有廣泛共識,相關完善立法、強化執法的工作正在加緊部署,電商平臺形成規范、良性的競爭秩序當為時不遠。(南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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