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丟案卷致當事人維權難 東海法院:對相關責任人誡勉談話
日前,連雲港東海縣吳女士向新華網江蘇《民情直通車》欄目反映,因為對連雲港市東海縣法院一份民事調解書不服,她向東海法院提交了重要證據材料,提請再審,但法院“弄丟”了再審案件所有卷宗,包括當庭産生的所有重要證據材料,並駁回了再審申請。為此,她先後多次向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東海縣人民法院等部門反映近十年,至今沒有等到東海法院給出有效的解決方案,嚴重損害了她的合法權益。
據吳女士介紹,2013年12月,因為對東海縣法院一份民事調解書不服,她向東海縣法院申請再審(2013東民再申初字第0015號案)。2014年1月2日,東海法院開庭審理該案。“三位法官和書記員、雙方當事人、雙方代理律師參加了庭審,但庭後東海法院一直未給我裁定。”吳女士説。
2014年5月19日,吳女士在連雲港中級人民法院參加另一個關聯案件二審開庭審理時,意外聽到對方代理律師&&,她的再審申請已經被駁回,並以此作為對方庭審抗辯的理由,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了吳女士關聯案件上訴。
“作為案件再審申請的當事人,我都沒有拿到裁定書,其他人怎麼就確認再審申請被駁回?”於是,吳女士多次找東海法院索要裁定書,卻遲遲沒有結果。直至2014年6月12日,吳女士才收到再審申請被駁回的裁定書,落款時間是2014年3月6日。裁定書稱,由於吳女士提供的證據不足,故駁回再審申請。
2015年,吳女士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檢察機關立案後,她準備到法院複印某些重要證據材料,但查詢結果是,此案所有卷宗材料找不到了。
吳女士説,她找到當時承辦案件的關法官,關法官&&現已調離崗位不負責辦理此案,在2014年1月份就將卷宗材料移交給舒法官,並有簽字交接手續,讓她去找舒法官。但舒法官&&,當時只是開了一個會,並沒有辦理卷宗材料接收手續。
“直到2019年,我才從東海法院給相關部門回復中了解到,2014年1月法院就將我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弄丟’了。” 吳女士説,既然案件所有卷宗包括重要材料早就“弄丟”了,那法院為什麼不告訴她真相?落款時間為2014年3月的駁回裁定書依據的又是什麼?
吳女士説,為了維權,他們至今已經數次向東海法院及多個相關部門反映,都沒有得到有效回復。
“由於申訴無門,調解協議生效進入執行階段,法院從2016年5月5日起凍結了我丈夫的工資卡。我丈夫身體不好,無法正常上班,家裏還有房貸要交,兩個上學的孩子要撫養,生活一度非常困難。期間我多次口頭、書面向法院申請留領取生活必需款,法院都不答應。”吳女士説。
2020年1月底,法院為了讓吳女士他們配合法院提出的執行方案,才將她丈夫的工資卡解凍,讓她領取了賬戶裏還未扣劃走的錢,同時讓她領取從2016年凍結到2020年1月底的生活費。後來,因為她拒絕同意執行方案,法院在2020年7月15日再次將她丈夫的工資賬戶全部凍結並多次全額扣劃至今。
《民情直通車》欄目組隨後&&了東海縣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經調查核實:2013年12月16日,吳女士就東海法院作出的(2013)東民初字第2608號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該案由關法官承辦。2014年初因人事調整,關法官調離審監庭崗位,在和接手新任法官履行卷宗移交手續過程中,因保管不當,造成吳女士所找的證據材料及卷宗遺失。2017年7月17日,在東海法院監察部門調查核實後,經院黨組研究決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了誡勉談話處理。
“對於吳女士所反映涉及的相關案件材料,目前經紀檢督查部門調查整理,所丟失的關鍵性材料已從相應單位調閱,當事人可到法院進一步確認文件是否齊全。如有缺失部分,吳女士也可提供所丟失材料明細,法院會根據所缺少部分再去相關部門調取,我們也希望能通過協商促成這起投訴最終解決。”東海法院政治部相關工作人員&&。
關於法院執行問題,經調查,本案執行標的為本金20萬元,利息、訴訟費用2460元。根據法律規定,未履行完畢法院判決支付義務的,可以凍結其銀行賬戶。吳女士丈夫作為被執行人,東海法院於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0月26日扣劃吳女士愛人工資收入122400元。2018年10月27日至2021年4月6日期間,工資未凍結,其愛人正常領取。2021年4月7日至今,凍結工資賬戶 110000元,目前已足額凍結,暫未劃撥,被執行人銀行卡超過110000元的部分可正常支取。
對此,北京市煒衡(南京)律師事務所徐前貴律師&&,案卷是體現訴訟過程的重要材料,也是法院裁判的重要支撐。《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規定因過失導致案卷或者證據材料損毀、丟失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可能還會追究刑事責任。法院工作人員對案卷未盡到保管責任,不僅要承擔責任,也會有損裁判的公信力。(虞啟忠 施博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