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權制度改革如何啟動
集體林權改革已經初見成效
2010-10-15   作者:常修澤(國家發改委經濟研究所)  來源:經濟參考報
 

  國有林權制度改革的理論支撐與規範運作

  伊春開展的只是“國有林區林權制度改革試點”,如果在面上全面推行國有林權制度改革,我建議,切實把握有關産權制度的基本理論,規範運作。具體來説包括兩個系列:

  第一系列,從理論上,建議把握産權三論:

  1,産權體系論。我曾強調,産權不是“一朵鮮花”,而是“一束鮮花”,是“以出資者所有權為基礎的各種行為性權利的綜合體系”,包括財産的所有權,還有經營權、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流轉權等,是一個完整的産權體系。伊春的林權制度改革,國有“林地”這一部分屬於産權中的“經營權變革”,地上的“林木”(活立木)這一部分屬於“所有權變革”,並由此帶來處置權、收益權,抵押權、流轉權等相應的變革。
  2,産權價值論。産權應理解為是“一種價值形態的財産收益”。就伊春來講,已經實現從“原木是産品”到“原木是商品”的提升,下一步要推進“讓活立木進入市場”,然後再到“林木價值的增值”。按照我的産權價值論,“滿山儘是綠資本”。
  3,産權可分論。可以從兩個層次來理解:首先,産權橫向是可以分離的。需要轉讓哪個就拿出哪個。其次,産權縱向是可以分割的。任何一個權利單獨拿出來後,都可以進行分割、量化,切成一個個産權單元(日本人稱之為“株”)。現在職工購買的“林木”將會不會成為“原始股”?值得探索。

  第二系列,在運作中要把握産權制度四支柱:

  2003年筆者在為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提供的內部研究報告——《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産權制度》中,曾分析了“産權制度四支柱”:即産權界定制度、産權配置制度、産權流轉制度、産權保護制度。伊春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都涉及四種制度。
  1,産權界定制度。主要是對産權體系中的諸種權利歸屬作出明確的界定和制度安排,包括歸屬的主體、份額以及對産權體系的各種權利的分割或分配。用老百姓的話來講叫做“産權到底是誰的”。原來“林地”歸國家所有,現在經營權歸職工(50年),但所有權仍歸國家;林地上的“林木”原為國家所有,現在有償轉讓後,界定為個人所有。這樣産權關係就界定得清清爽爽。
  2,産權配置制度。主要涉及各類主體的産權在特定範圍內的置放、配比及組合問題。伊春採取的是“遠封近分”的辦法,遠的配置給國家,近的分給個人,這裡就涉及了一個責任、權利和利益的分配問題。
  3,産權流轉制度。主要是指産權所有人通過合乎程序的産權運作而獲得一定的産權收益。伊春産權轉讓的流程是:實地調查——價值評估——公布結果——提出申請、簽訂意向——開展競標——簽訂協議——交割費用。運作是比較規範的。將來隨着改革的逐步深化,我認為,伊春應該&&新的流轉制度,比如説建立“活立木”市場,對“活立木”進行交易、流轉。這種流轉,可先在職工內部進行交易,將來有條件的話逐步發展(包括向經營大戶、經營能手集中),也有可能變成股份制合作林場。在流轉過程中,根據我的研究,應把握四要:①評估要科學;②價格要合理;③交易要透明;④資金要到位。
  4,産權保護制度。是對各類産權取得程序、行使的原則、方法及其保護範圍等構成的法律保護體系。對林權改革來講,應該説“林權證”是林區職工購買林木後進行自我保護的武器。
  下一步,面上全面推行國有林權制度改革,如果能夠按照上述四個制度來進行規範運作,則這項改革就能比較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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