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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必須依法界定
2010-09-01   作者:陶家平  來源:經濟參考報
 

  案情:
  今年5月1日,楊某去參加一個同學的婚禮,席間喝了一點啤酒。回家的路上,楊某被幾名交警攔下,交警給他做了酒精含量測試,酒檢顯示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每百毫升16.40毫克。隨後,交警部門以楊某酒後駕車為由對其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楊某認為自己僅僅是喝了少量的啤酒,神志也很清醒,交警部門的處罰過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分析:
  交警部門對李某實施行政拘留的作法是錯誤的。日常生活中,我們一般認為只要喝了酒駕駛就應認定為酒後駕車,其實這種看法是不準確的。交通事故中的酒後駕車包括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兩種。何謂“飲酒”和“醉酒”?2004年5月3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閥值與檢驗標準》中有明確規定:即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屬於飲酒駕車;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屬於醉酒駕車。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只有在“醉酒”駕車的情況下,交警部門才有權力對交通違法者實施行政拘留。本案中,李某每百毫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只有16.40毫克,尚沒有達到“飲酒”駕車標準,更不屬於“醉酒”駕車。因此交警無權對其進行處罰,更不能對其實施行政拘留。
  但提醒市民:雖然喝少量的酒不一定能達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規定的酒後駕車標準,交警部門也無權對你進行處罰,但由於酒會對人的中樞神經起到麻醉抑製作用,喝酒後駕車必然會使人在駕駛中的觸覺、視覺、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大大下降,從而增加交通事故的發生率。為了你的生命及他人的人身安全,請勿喝酒後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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