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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融合:版權保護要想在事先
2010-08-18   作者:郭振華  來源:經濟參考報
 

  三網融合是一項利國利民的重大技術舉措,不僅節省資源、降低能耗,更豐富了群眾的生活,但同時也會帶來新的風險。在目前版權(著作權)保護上還存在許多缺陷的情況下,與之相關的各行各業應做到未雨綢繆,把版權問題想在事先,將版權保護置前,這才能真正有利於三網融合的發展,並享受到技術帶來的各種益處。

    長株潭城市群三網融合試點工作方案16日在長沙正式拉開大幕。7月1日,國務院公布第一批12個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互聯網三網融合國家試點地區(城市),長株潭地區是試點中的唯一城市群。圖為啟動儀式現場,湖南省委書記周強按下啟動按鈕。新華社記者 李丹 攝

  三網融合:內容供應商利好、侵權網站利壞

  近些年來,網絡著作權侵權之風愈演愈烈,這是由於網絡侵權行為非常快捷方便,其複製、發表行為幾乎不存在門檻。但是,三網融合以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促進網絡正版化,促進文化傳播。

  內容資源因更好的自由流動而更加稀缺

  三網融合是將傳統的廣播電視網、電信網和計算機網三網融合為一體。三網融合以後,通過一根數據線可以提供三網資源,包括各種廣播電視節目、網絡視頻、音樂、圖片、文字、游戲等作品,在三網內可以共享、共用,使得資源面向的受眾更加廣泛。通過傳播這些資源,內容供應商可以吸引更多的廣告,獲得更大的廣告收益,相應的資源會更加稀缺,獲得授權的成本也會水漲船高。在資本和資源充足的情況下,少數大型內容供應商可以在激烈的競爭中取得優勢。
  此外,由於授權成本的提高,侵權行為也將面臨更高的賠償金額,這將使得侵權行為逐漸呈遞減趨勢。

  內容供應商的壯大有利於推動正版化

  三網融合以後,一些設備生産商和技術服務商會選擇與大型內容供應商進行合作,在技術上給予更多的支持,這使得大內容供應商進一步壯大,中小型內容供應商會逐步淘汰或者成為分銷商。相應的,在市場上內容供應商數量減少的趨勢下,隨着侵權成本的提高,大型供應商會更加注重版權的管理,減少侵權的損失,將有力推進網絡正版化的趨勢,減少版權侵權的案件數量。這個過程不會短時間內一蹴而就,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並且還需要積極推動。
  此外,三網融合也會帶來新的版權問題,三網融合應當與版權保護同步。
  儘管三網融合對於侵權網站來説是利壞的消息,但是技術的革新也會帶來一些不利的影響,如果內容供應商與設備生産商、技術服務商合作,設備生産商和技術服務商所提供的設備和技術存在誘導侵權的可能性,將會導致出現新類型的侵權案件,這是在三網融合中需要避免的問題。

    在建設部授予“全國數字社區示範工程”稱號的江蘇鎮江恒美嘉園光纖到戶項目現場,工作人員在介紹光纖到戶、三網融合示意圖。2005年,該光纖駐地網就全面開通,覆蓋用戶1000多家。資料照片

  內容為王:內容供應商更應尊重版權人權利

  版權成為一個制高點。內容為王是現在各種媒體上關於版權問題討論得最多的話題。如上文所述,三網融合將會抬高作品授權的成本,也會導致侵權成本的提高,所以內容供應商會竭盡所能獲取各類作品的版權,從而在市場競爭中佔據有利的地位。在三網融合的利益驅使下,各種提供手機閱讀、視頻分享的網站紛紛展開角逐,跑馬圈地,獲得更多的權利人授權,為三網融合以後的競爭做準備。

  挖掘新版權將成為熱點

  內容為王,首先就是要獲得盡可能多的作品,有些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已經不需要再獲得授權就可以使用,如一些過了保護期的電影、小説,還有時事新聞等。對於那些著作權人獨佔性許可的作品,相應的權利人已經固定,只能通過再許可才能購得,但是伴隨着時間的推移,其價值也在逐步減少。現在內容供應商主要面臨的是還未許可和即將面世的新作品,這些都將會成為角逐的對象。在市場的如此預期下,作品價格的提高,也會提高權利人創作作品的熱情,帶動文化産業的繁榮。

  內容供應商更應尊重版權人權利

  如果內容供應商通過激烈的競爭,在市場中獲得了有利的地位,或者少數大型內容供應商形成價格聯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借此來打擊競爭對手,或者侵害作品權利人的利益,將會導致新的糾紛,這與著作權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促進文化傳播的宗旨是相違背的。所以,在今後三網融合的發展過程中,還應當避免出現這種不利的現象。

  融合後或出現版權的渠道、地域衝突

  在三網融合的版權糾紛中,電信網具有即時通訊的特點,其作品承載量相對較小,而互聯網和廣播電視網承載的內容則較大,在二者交叉的業務領域中,尤其以數字電視、網絡電視、網絡視頻衝突的可能性最大。

  渠道衝突

  傳統傳播領域中,手機傳播、電視傳播和互聯網傳播是三個獨立的渠道,三網融合解決的最主要的問題是將傳統的三個網絡渠道融合為一體。在三網融合的背景下,傳統的渠道走向融合,選定任何一個終端載體就可以直接使用其他兩個渠道的內容,這樣容易産生因渠道引發的權利衝突。如A授權B網站在網絡上傳播某電視劇,又授權C電視台播放電視劇,C又和D簽訂了互聯網合作協議,授權D通過互聯網上直播該&所有節目,在C播放該電視劇的過程中,D進行同步直播,D與B的權利就會存在衝突。

  地域衝突

  在過去三網各自獨立的情況下,各個網絡的範圍是固定的,而三網融合後,這種地域上的限制將模糊化。如在傳統的傳播領域中,各自的地域性特徵非常明顯:地方電視台和廣播&&多面對特定的地域,而中央&和衛星&則是面向全國的;互聯網則是面向全球的;電信領域比較複雜,兼具開放性和區域性的特徵。但是三網融合以後,這種地域特徵將不復存在,作品傳播在技術方面不再受限制,一網傳播等於全網傳播,選定三網內任何設備都可以接收三網內全部數據,這給權利人授權增加了更多的障礙。

  設備生産商、銷售商、服務商的版權風險

  設備生産商的風險

  三網獨立的年代,版權風險多在內容供應商方面,而設備商的風險較小,因為設備商的設備只針對某一網進行銷售和傳播,且設備本身不具備侵權的要件,如計算機系統內的預裝軟體一般為乾淨的系統軟體,即廠家已經獲得許可的軟體或者設備未附軟體,由用戶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軟體安裝。
  但是在三網融合的背景下,設備商需要在終端上進行一定的改造,以便於設備本身具備三網的接受能力,這種將設備面向三網的技術如果直接指向某一固定資源,可能會引發侵權訴訟。如手機生産廠商在手機內置未經許可的網絡電視播放鏈結,將會導致侵權。這種設備生産商的風險在銷售商處也得以傳續,如一些電子賣場、網店等。銷售商對於所售設備負有注意義務,如果産品存在侵權可能,而未加以制止,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銷售商的風險

  銷售商存在兩種風險,第一種是直接銷售從設備商處購買的侵權産品;第二種是設備未侵權,而是銷售商在所銷售的設備上內置侵權功能或者侵權鏈結,都將會導致銷售商承擔侵權責任。銷售商的這兩種侵權責任是不同的,在生産商將侵權設備交由銷售商銷售時,銷售商對於侵權産品未加審查予以銷售,僅需承擔停止銷售之責任,如不能提供生産商或供應商的信息,須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銷售商在設備上內置侵權鏈結或者侵權軟體,將構成直接侵權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兩種責任中,後者的責任對於銷售商來説更為嚴重。

  服務商的風險

  服務商一般提供技術支持,不應成為侵權主體,但如果服務商濫用自身的服務,尤其是在提供增值服務時,向終端用戶提供侵權鏈結,如向用戶發送侵權信息,在信息內提供侵權鏈結,直接指向侵權作品,服務商也應當承擔責任。
  設備商、銷售商和服務商的責任彼此不同,在三網融合的背景下,引導用戶侵權的行為都會存在風險,所以設備商、銷售商和服務商應加強監管,避免出現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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