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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8 作者:韓桂春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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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拖欠員工工資相關內容已寫入刑法修正草案,並在本月下旬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據了解,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有關部門已經啟動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研究起草工作。 應當説,惡意欠薪入罪,是個勢在必行的好主意,它不僅能填補法律這方面空白,還能加快法制社會的進程和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儘管惡意欠薪入罪值得期待,但僅靠一個罪名的面世,仍舊破解不了目前的企業欠薪這個頑疾,況且絕大部分欠薪,並不屬於惡意欠薪的範疇。因此,架構健全的欠薪保障機制,欠薪才不會成為社會難題。 其實,早在1997年特區深圳就通過地方性法規,開始架構欠薪保障制度。由政府建立欠薪保障基金,主要是向企業徵收的欠薪保障費及其利息、投資收益與財政補貼。上海也在2000年通過政府規範性文件建立了欠薪保障制度。 儘管目前深圳、上海等地已陸續建立起欠薪保障制度,但筆者發現,類似的公共政策,大都是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因效力低,強制性不夠,使欠薪制度的執行大打折扣。因此,筆者覺得,欠薪保障制度因直接或間接涉及到向企業徵收費用,事關企業的財産權,很有必要制訂專門法律和增訂專門的法律條款,走法定化的路線圖,來架構欠薪保障制度體系。 具體講,國家應組織一批包括專家學者、企業主以及企業員工等不同利益群體,進行立法調研,籌劃《欠薪保障法》,以作指導全國欠薪保障問題的法律文本。目前制訂《欠薪保障法》,有着十分合適的土壤和氛圍。 首先,走法定化路線,不僅有利於穩定解決欠薪問題,也能為《破産法》&&作制度上的準備。倘若欠薪保障制度用法律固化後,不僅能強化企業費用收繳的法定性和強制性,而且也有利於企業員工權益的實現;與此同時,我國新《破産法》即將&&,它適用範圍將從國有企業擴大到所有的商事組織,這意味着,進入破産程序的企業會徒然增加。破解此類企業的欠薪難題,如果仍沿用眼下不允許破産的辦法顯然不合適宜。 其次,有利於建立規範的市場化體系。現在,我國因欠薪所引發的種種社會問題,通常由政府用非常態化的方式來解決,這不僅縱容了企業故意逃避責任,也不利於政府轉變職能。&&《欠薪保障法》,既能有效制約公權力隨意插手市場,又能規範市場經濟體系。 最後,也符合國際慣例。從一些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欠薪保障制度的情況看,大都走立法的路線,通過專項立法或者相關勞動保障及破産法的專門條款規定,對欠薪保障制度,予以法定化。譬如,丹麥1972年制定了《工資保障基金法案》,瑞典1992年制定了《工資保障法案》,西班牙根據1976年《勞工關係法》建立工資保障基金,其他國家也相繼立法。又如,我國香港地區通過制定《香港破産欠薪保障法》,為企業員工討薪提供了法治化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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