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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采購”何以“無陽光”
2010-08-12   作者:夏慧萍  來源:經濟參考報
 
  據新華網報道,近期,一些地方政府“陽光采購”頻頻引發爭議:長沙市工商局辦公大樓空調系統安裝中標價109萬元,可結算價卻高達875萬元,高出8倍還多。長沙市另一個政府採購項目,實際結算價比公示價高出千萬元。在此之前,昆明市有關政府職能部門被曝集體“高價採購”,而長春市購進一台電腦接近3萬元……本為引進競爭、節省支出的政府採購,究竟生了什麼“病”?
  地方政府推出的“陽光采購”,本來是通過公開招標,杜絕“灰色交易”,剷除滋生腐敗的土壤。然而,一些地方政府的所謂“陽光采購”,卻變成了欺騙公眾監督的徒有“陽光”的軀殼,政府採購實際價格遠遠高於公示價格。“陽光采購”何以不見陽光?
  政府採購“明低暗高”,已經成為一些地方政府通行的招標手法。長沙市一個廢棄物污水處理項目,政府採購時的中標公示價為5346萬元,但實際結算價至少比中標價高出上千萬元。這種以低價中標,以高價完成工程項目的做法,顯然對中標方極為有利,大把的票子,就這樣神不知鬼不覺地裝到了中標方的腰包裏“明低暗高”的招標手法,吃虧的顯然是地方政府。如果説招標操作者沒有中飽私囊的貓膩,恐怕鬼都不會相信。
  長沙市工商局辦公大樓空調系統安裝中標價109萬元,可結算價卻高達875萬元,高出8倍還多。公眾從中看到的不是“陽光”,而是“烏雲密布”。倘若實際採購價格高於中標價格時,有明確的不可逾越的上限規定,審計、監察機關能夠參與過程監督,還會出現實際採購價格高於中標價格8倍之多的怪事嗎!
  針對一些地方政府“明低暗高”的招標手法,“陽光采購”有必要制定相應的規則。要明確規定所有招標項目,不但要如實公布中標結果,還要如實公布中標後實際採購結果,讓公眾全程參與監督。特別是在採購過程中,要明確規定實際採購價格高於中標價格的上限,若超過規定上限,應事前通過論證。與其同時,審計、監察機關應加大“陽光采購”的過程監督。
  財政部數字顯示,我國政府採購規模保持了快速增長態勢,2002年為1009.6億元,2009年則突破7000億元。財政部有關人士坦承:由於政府採購制度改革起步較晚,存在監督不到位的問題。如此龐大的政府採購規模,到底有多少錢,在一些地方政府“明低暗高”的招標手法中流失,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關注!“陽光采購”不能“無陽光”,已是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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