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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産稅改革應回歸稅制本身
2010-07-27   作者:李寧  來源:中國青年報
 
  在房産稅推遲2012年徵收傳言剛剛平息之際,財政部稅政司副司長尹伯欽日前&&:“加快推進房産稅改革,可考慮差別稅率,可考慮由原值徵收改為按評估值徵收。”分析人士向中國證券報記者&&,尹伯欽的這一表態,實際點出了未來房産稅改革的重點。(中國證券報7月26日)
  如果把調控房地産業寄希望於一個稅種,那是徒勞的。但是,作為經濟問題,如果按照經濟規律辦事,稅收還是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從稅收行業規律出發,回歸稅制本身,是房産稅改革的題中之意。“加快推進房産稅改革,可考慮差別稅率,可考慮由原值徵收改為按評估值徵收”,則值得我們討論。
  一是將房産原值改為評估值。筆者以為可以實現房價與市場互動,從而實現房産稅計稅依據與市場互動,房價上漲,房産稅計稅依據則根據評估價值相應增加;房價下降,房産稅計稅依據則相應減少。這一舉措可以解決房價隨市場變化但房産稅計稅依據缺少彈性的問題,實現有效調節房市的作用。
  二是實行差別稅率。是運用差別比例稅率還是差別累進稅率?我們知道,稅率有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比例稅率不隨課稅對象數額的變動而變動,便於按不同的産品設計不同的稅率,有利於調整産業結構,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而累進稅率,是指同一課稅對象,隨數量的增大,徵收比例也隨之增高的稅率,一般分為若干等級,不同等級適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稅率。多用在收益課稅中,可以有效調節納稅人的收入。目前,個人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實行累進稅率。作為房産稅,是財産稅,屬於調節納稅人財産行為(實質上是調節收入)的稅種,因此改變現在執行的比例稅率,實行累進稅率,應該是立足房産稅性質設計稅率的一個選擇。
  三是實施地區差別稅率。根據我國不同地區的財産價值的不同(同一面積的住房,東部和西部價值明顯不同),採取地區差別累進稅率,這在發揮稅收調節作用,調節貧富差距等方面,更具有合理性。
  不過,雖然分析人士指出尹伯欽的這一表態,實際點出了未來房産稅改革的重點,但是,畢竟正式的房産稅改革法律文本並未公之於世。因此,筆者希望財政部以及有關職能部門廣開言路,集思廣益。這樣的房産稅改革,才是真正名副其實、代表民意的一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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