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頁 >> 思想頻道(2010版) >> 經濟理論
環境稅:為稅制添“綠色”
    2010-03-04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 邢麗    來源:中國經濟導報
 

  研究開徵環境稅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

  一直以來,我國缺乏獨立的環境稅稅種,稅制的綠色化程度不高,而我國的生態環境形勢日益嚴峻,已進入污染事故多發期和矛盾凸顯期,研究開徵環境稅對控制環境污染具有重要意義。當前就是研究開徵環境稅的絕好時機。環境稅作為結構性增稅與增值稅轉型的搭配政策出臺,可以對衝財政減收壓力,強化稅收調控的效果。
  近年來,我國生態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稅收手段已經在理論和實踐方面被證明是應對環境污染的最有效的經濟手段之一,為發達國家廣為採用。同國外相對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現有稅制綠色化程度不高,資源稅等同環境密切相關的稅種存在著徵收標準不高等問題。
  全民環保意識普遍提高也使環境稅的開徵容易為公眾接受。隨著公眾環境意識水準的提高,傳統的環境管制模式無法滿足公眾對環境的需求,要求政府有更為高效的管理手段來滿足他們對環境品質的需求。同時,伴隨著公眾收入水準的逐步提高,公眾的環境支付意願也逐步提高,對環境稅等環境經濟政策的接受度越來越高。

  已具備開徵環境稅的技術保障

  眾所周知,開徵環境稅需要大量的環境保護方面的資料和數據支援,需要環境保護部門的合作。我國目前雖然沒有開徵獨立的環境稅,但排污收費政策作為我國最早實施的針對環境污染收費的政策,可以説是我國環境經濟手段中最為核心和應用最廣泛的部分。
  經過30年的實施和改革,我國排污收費制度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徵管體係:我國環保部門已經逐步建立了國家、省、市、縣四級環境保護機構,一些地區配備了鄉鎮環保人員和機構,建成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網絡,基本建成重點流域等大江大河、國控和省界水質自動監測網絡,初步建成生態環境和輻射環境的網絡監測體係,建成國家和省級環境資訊網絡和應急響應係統,以及國家重點污染源自動線上監控設施,這為我國開徵環境稅積累了經驗和技術保障。

  環境稅具有“雙重紅利”效應

  近年來,發達國家對環境稅的研究更多地關注于以環境稅替代現行的扭曲性稅收,從而實現環境稅改善環境品質和降低超額稅負、增加就業等非環境目標的雙重功效,即“雙重紅利”效應。“雙重紅利”效應是環境稅的主要特點。“雙重紅利”這一術語的起源,應該追溯至Pearce。Pearce(1991)提出,二氧化碳稅的收入應當被用來大幅度減少現有稅收的稅率,以減少現有稅收如所得稅或資本稅的福利成本,這樣一種稅收轉移可能以零福利成本或負福利成本獲得環境收益。
  在對非環境受益的解釋上,目前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弱式雙重紅利論”,它是指用環境稅收入減少原有的扭曲性稅收,減少稅收的額外負擔;二是“強式雙重紅利論”,即通過環境稅改革可以實現環境收益以及現行稅收制度效率的改進,以提高福利水準;三是“就業雙重紅利論”,這種觀點是指相對于改革之前,環境稅改革在提高環境品質的同時能夠促進就業。目前,對環境稅的“強式雙重紅利”和“就業雙重紅利”尚存在很大爭論,至今未達成明確的結論,但對環境稅的“綠色紅利”和“弱式雙重紅利”大多認為是存在的。實際上,20世紀90年代,歐盟國家環境稅的改革主要是立足于環境稅的第二重目標,即降低超額稅負、增加就業等非環境目標,並取得了顯著的效果。
  據相關資料表明,比利時于1993年開始將實施的能源專項收費收入列入專項基金,用于社會保險支出;丹麥從1996年起將新增的工業CO2稅用于補償雇主的社會保險支出;芬蘭自1997年起所得稅和勞動稅的減少部分由新的生態稅和能源稅彌補;荷蘭新的能源調節稅大部分用于降低雇主的社會保險支出;瑞典開徵環境稅的同時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稅率,並考慮降低雇主的社會保險支出;英國1996年10月開徵垃圾填埋稅,每年收入45億英鎊,用來降低社會保險支出。

  環境稅應與結構性減稅聯動

   認識到環境稅的“雙重紅利”後,可以使我們對這些差異加以利用或創造類似條件,來增強環境稅“雙重紅利”實現的可能性。
  當前,應根據我國國情,把環境稅的設計與整體稅制改革結合起來,從而實現既有利于我國環境保護、又有利于整體稅制改革和經濟持續發展的中國式的“雙重紅利”。
  我國當前的結構性減稅政策的一個重要使命就是完善和優化稅制,開徵環境稅無疑將提高我國稅制的綠色化程度,有利于完善和優化稅制。由于環境稅的開徵以及資源稅的調整可能會引發部分産品價格的提高,一直以來社會各界對其出臺的時機持謹慎態度。而當前則是研究開徵環境稅的絕好時機。比如説,當CPI、PPI呈現出近年來罕見的雙雙告負或漲幅收窄的局面,將為推行環境稅和調整資源稅騰出一部分空間。
  總體來看,開徵環境稅對財政收入的影響不大。獨立的環境稅主要是將目前排污收費中徵收對象相對比較穩定、徵收比較容易的項目由收費改為徵稅,同時取消相應的排污費,實際上是“稅進費出”,收入上是“一增一減”,變化不大。同時,環境稅作為結構性增稅措施與增值稅轉型搭配出臺,可以對衝財政減收壓力,強化稅收調控效果。今後對于開徵環境稅可能産生的影響,可採用實行稅收優惠、逐步提高稅率和實施預先告知企業的開徵預告制度等,緩解環境稅對社會經濟的影響。
  考慮到開徵環境稅的目的主要是促進環境保護和環境改善,借鑒發達國家所採用的環境保護稅收返還制度的經驗,我國應採取一定的環境稅稅收返還制度。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強企業以及消費者主動保護環境的意識;另一方面還可以對積極採取措施削減污染的企業和消費者起到鼓勵作用;此外也能節約政府治理環境的成本。

  凡標注來源為“經濟參考報”或“經濟參考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稿件,及電子雜志等數字媒體産品,版權均屬新華社經濟參考報社,未經書面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發表使用。
 
相關新聞:
對于機動車環境稅 不能想徵就開徵 2010-01-28
別只為了增稅而開徵機動車“環境稅” 2010-01-28
開徵環境稅將給環保業帶來廣闊市場 2009-06-23
開徵環境稅急需破解六大問題 2008-09-24
賈康委員:基本條件已具備 盡快開徵環境稅 2008-03-04
 
頻道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