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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産品的收益居然只能向下浮動,超額的收益部分要全部歸銀行所有。”近日,不少讀者向記者反映,銀行的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産品合同條款不公平。
虧了自己承擔
昨日,記者走訪各商業銀行營業廳發現,非保本浮動收益産品已經成為個人理財市場的主流,某國有銀行營業廳工作人員説:“今年股市、樓市的行情不好,大量的資金轉向銀行購買理財産品。”
據了解,銀行理財産品一般分為三類:保本保收益産品、保本浮動收益産品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産品。非保本浮動收益産品主要用於投資優質企業的股權、信託貸款等,投資者的收益由挂鉤産品的市場波動所決定,下不保底,上不封頂,銀行不參與投資收益的分配,它的獲利主要源於管理費。 但記者拿到的一份非保本浮動理財産品説明書顯示:“扣除上述固定費用後,若基礎資産運作的實際年化收益率超過客戶預期最高年化收益,超過的部分作為銀行彌補産品管理的費用及收益。”許多銀行客戶認為這屬於霸王條款。在某事業單位工作的代先生近幾年存了一點閒錢,“放在銀行也沒多少利息,還不如買些理財産品。”代先生説:“我看到這個條款當時就傻了眼,銀行這不是做了個穩賺不賠的買賣嗎?虧了我們自己承擔,多賺的部分還得全部交給銀行。”
産品投資風險大
為此,金融理財師張勁解釋稱,銀行的各類理財産品都已經過銀監會報備,是合法的,對於這類理財産品銀行也會選擇合適的客戶推薦,向客戶提供詳細的産品説明,並定期進行投資風險監視。至於理財合同的部分單項條款,不能説絕對的公平,但銀行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都會提出風險警示,如果客戶覺得條款不公平可選擇放棄投資。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曹新明説:“非保本浮動收益産品就是西方國所稱的金融衍生産品,這類産品文本複雜、結構重復、投資風險大。商業銀行將投資者的錢拿去做高風險投資,實際上是將風險轉嫁給了理財産品的持有者,這是不公平的。這類理財産品還有一定的危害性,中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之前已經&&過相關措施進行監管,但效果並不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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