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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不少市民在買銀行理財産品的時候,都忽略了這樣一個問題:理財産品到期以後,超出預期的收益咋辦?昨日,記者對部分銀行進行調查發現,他們的做法是“超出最高年化收益率部分的收益作為銀行的投資管理費”。也就是説,理財産品超過預期部分的收益被銀行拿走了。 某國有商業銀行從8月23日至26日發行一款名為“高凈值客戶專屬人民幣理財産品(2010年第52期)”。投資期限為124天,産品類型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産品”,認購起點金額為5萬元人民幣。
該産品的説明書中寫道:“該産品擬投資的資産組合預期年化收益率約2.92%,扣除 銀行理財銷售費、託管費等費用,産品到期後,若所投資的資産按時收回全額資金,則客戶可獲得的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可為2.50%,超過2.50%的收益部分作為銀行的投資管理費。”也就是説,投資者在購買了該理財産品以後,無論到期以後實際投資收益有多高,都只能拿到“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2.50%”。 這不是個別現象。一國有商業銀行在本月19日發行了一款“ 2010年第63期人民幣理財産品”,以及某股份制商業銀行本月20日發行的“ 198號理財計劃”,也有類似的約定。 有投資者認為,當前銀行在銷售普通理財産品的時候,多數均採用格式化合同,普通投資者根本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只要銀行在格式合同中設定了某項條件,普通投資者只得簽字&&認可,要想改變這一現狀,還有賴於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出面對銀行理財業務的公平、透明等問題作進一步規範。
市民:銀行做法很不公平
“我覺得銀行對超預期理財收益的處理不公平。”投資者趙小姐稱,這類理財産品大多數屬於“非保本浮動收益型”,一些銀行在産品説明書中也告誡投資者“本金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重大損失”。 趙小姐認為,既然投資者在買了該理財産品以後要承擔“本金可能蒙受重大損失”的風險,那麼也應享受“本金可能帶來巨大收益”的投資理財成果,而不只是獲得銀行預估的“最高年化收益率”。否則,銀行應與投資者一道,共同承擔“本金可能蒙受重大損失”的風險。 “我覺得銀行在理財産品説明書中,應該取消最高預期年化收益率等字眼。”趙小姐稱,現在銀行在理財産品説明書中寫明“最高預期年化收益率”以後,即使實際上獲得了再多的投資理財收益,也有“充分”的理由獨自享用。 在趙小姐看來,銀行“獨吞”超預期理財收益的做法,實質就是銀行在做不蝕本的買賣———虧了就讓投資者杠,賺多了就歸銀行。
銀行:為了應對潛在風險
市內某銀行財富管理中心人士回應稱,銀行只是為了應對理財業務的潛在風險。 該人士稱,這樣做主要是從兩方面來考慮,一方面,監管層要求銀行在銷售理財産品的時候,不能向投資者承諾收益,銀行只得打擦邊球寫“最高預期年化收益率”,若這一預期沒有達到,銀行就可能要向投資者補貼收益至達標。 另一方面,銀行在設計理財産品的時候,先會根據投資期限內的各種綜合因素,測算出該産品到期後的最高收益率,然後留下部分收益率以後,設定一個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為何要“留下部分收益率”?該人士解釋,若一款理財産品到期以後沒有達到預期年化收益率,銀行可能要向投資者補貼收益率,這部分錢就從以前“留下部分收益率”中提取。
律師:若無特別標識,無效
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趙陽律師認為,如果投資者與銀行簽訂的是格式合同,若銀行在合同中沒有作特別標識,那麼可以視為無效合同,投資者可以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 哪種叫“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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