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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信理財産品打擦邊球戰術
2010-08-10   作者:  來源:華夏時報
 

    在銀監會叫停銀信合作理財産品之後,依然有多家銀行和信託公司發售銀信合作理財産品,其中多款涉及貸款信託,而且部分銀信理財合作産品打起模糊戰術,在説明書中有意隱藏資金投向。
  “對於多家銀行仍然發售銀信合作産品不理解。”一位股份制銀行金融市場部人士向記者&&,7月2日,只是信託公司收到各地銀監局的緊急電話通知,而銀行層面並沒有接到監管部門的電話和文件通知,某種程度講,商業銀行可能在打擦邊球。

    擦邊球戰術

  記者諮詢多家銀行理財熱線得知,相關産品確有在發售。近日,開始面向投資者發售的銀信合作産品有如下幾款:招商銀行“金葵花”招銀進寶之信託貸款165號理財計劃、寧波銀行2010年第24期匯通理財信託貸款計劃18號、建設銀行“建行財富”第25期信託貸款類理財産品、工商銀行2010年“工銀財富”專屬信託投資型人民幣理財産品、光大銀行2010年陽光財富“T計劃”第073期産品等。
  記者在中國工商銀行網站理財産品信息中發現,其名為“穩得利”的信託投資型2款理財産品,該産品募集期為7月28日至7月29日,投資期限分為90天和180天,計劃發行量各為30億元。説明書稱,本期産品的投資管理人為工商銀行,投資的信託融資項目受託人包括中海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和大連華信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説明書稱,此産品主要投資前期已成立的信託融資項目(不含工行信貸資産和票據資産)、銀行間債券市場各類債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以及其他貨幣資金市場投資工具。
  但對具體融資項目,説明書的介紹顯得含糊不清。説明書稱所投資的信託融資項目“均比照我行自營業務的管理標準,嚴格經過我行審批流程審批和篩選,達到可投資標準,所涉及的信貸資産五級分類均為正常類,信託融資項目用款人比照我行評級標準均在A-級(含)以上;擬投資的各類債券主體評級均達到AA級(含)以上。為滿足流動性要求,本期産品投資於高流動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債券和存款等投資品的比例不低於30%”。
  記者又調查發現,除極少數産品明確指出了資金投向外,絕大部分銀信合作産品都模糊了資金投向的信息。
  招行理財經理向記者&&,“金葵花”招銀進寶之信託貸款165號理財計劃確實在銷售中,但根據産品公告,該産品只限於在濟南分行發售,認購期為7月5日至12日,發行規模上限為2億元,募集資金用以中國重汽集團補充流動資金之需。
  他同時&&,其並沒有收到總行要求暫停銀信合作業務的通知。不過,一位股份制銀行人士&&,多數銀行目前仍處於觀望狀態,而對於正在發售産品的銀行也不奇怪,“由於銀行尚沒有接到明確文件,銀行可能鑽了這個空子。”

    短字少詞有陷阱

  在銀行的實務操作中,有關産品説明書與《指引》裏規範的寫法有些&&,一字之差謬之千里,例如非保本浮動收益的理財産品,將“高風險理財産品”的“高”去掉,僅一個字就給人感覺差別很大。銀行理財糾紛説到底問題的落腳點在合同,但理財合同普遍晦澀難懂。有的銀行對於理財産品的投向較為概括,方式、目標、範圍都較為含混,甚至沒有規定。
    中國銀行理財師陳曉説:“在目前國內的銀行理財産品中,格式合同印記明顯,投資者如果想要購買某款理財産品,除了少數可以協商,大部分都還是要接受這個合同的。”
  她認為,格式合同最容易滋生權利義務不均衡的霸王條款。在銀行理財合同的免責條款中,所呈現出的幾乎都是對制定方免責的到位敘述,對購買方的考慮則欠周全。合同一再確認,絕對性的字詞如“完全符合”等對投資者來説也是不太公平的説法,因為客戶在知曉要求的廣度和深度上受很多障礙限制,是處在被動的地位,簽了也還是不知道。
  “客戶對銀行的合同組成部分應有明確的認識,合同的附件、産品説明書、風險提示書等都會作為合同的一部分,要注意連貫,只看合同的一部分不行,認真地閱讀每一部分並及時進行諮詢非常重要。”陳曉提道。
  招行理財經理梁燕也認為,銀行是保管材料強勢的一方,銀行掌握客戶的大量資料包括簽字,所以,客戶在簽合同的時候一定不能馬虎,合同不是兒戲,不要在簽完銀行的那份合同後,聽客戶經理的話,自己將未填滿的合同帶回家慢慢填,這樣搞不好在日後也會惹來麻煩。
  理財産品在銷售期間,便須明示投資範圍與支付條款等信息,所謂簽約過程中的特別披露或事後披露,都是道德風險與事後糾紛的滋生地。“首先要打開産品研發時的‘黑匣子’,讓陽光照進來,這是賣者有責的問題,然後才是買者自負。”梁燕&&。
  不完全的信息披露,使得理財産品在運行過程中還飽受資金流向模糊的詬病。知情人士稱:“有些理財産品運作混亂,資金流向、利益分配都不透明。在資金運用上沒有監管條文,對信息披露沒有強制要求,只能靠銀行系統內部風險監管,真正按內部評級系統貫徹下去的銀行少之又少。”
  據記者採訪的多位法律人士講,現在的銀行理財合同早已突破傳統簡單的合同關係,涉及法律關係交叉複雜,頗具混合契約色彩。而銀行理財産品很多方面的內容缺乏司法解釋,投資者並不能拿這些東西告銀行説他違約了,儘管宣傳材料和實際的理財産品不一致,也只能回歸到所謂的合同上去分析問題。
  陳曉告訴記者,目前銀行理財合同的糾紛非常多,但理財糾紛案件中客戶勝訴的少之又少。而這是理財産品及其發行主體的特殊性所決定的。投資者需要做的,是決策前多研究合同而不是糾紛後再去打官司。
  據梁燕介紹,投資者購買理財産品需要支付的其他費用一般有銷售服務費、託管費及管理費等。其中,銷售服務費是支付給銷售機構的,理財資産託管及保管費是支付給託管機構的,而部分理財産品還將收取超過預期年投資收益率的收益,作為理財計劃管理人的産品管理費。
  “正是由於銀監會沒有對理財産品的收費進行明文規定,各銀行大多自行定價,導致各個銀行的收費標準出現很大差異。部分銀行從最高年化收益率直接扣除相關費用。”梁燕如此提醒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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