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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徵求意見稿)》)前不久結束了徵求意見階段,這意味着該《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正式&&已進入了最後的倒計時。 然而,這部即將&&的國內行政法規層面上的招標採購實施細則,卻讓關注政府採購領域十幾年的資深執業律師谷遼海連續幾天徹夜失眠。 雖然,他也振奮於《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帶來的正效應,比如,未來我國公共市場所需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獲取過程將有具體的操作規程,我國各級政府、團體組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部門自由裁量的採購行政權將會受到一定程度的約束等等。但他同時認為“這可能導致政府採購市場即將面臨重新‘洗牌’的混沌。” 無論這一觀點能否獲得大多數人的認可,但他由此提出的《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磕絆”卻早為人所知,且“久拖未決”。 國際關係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採購研究所副所長趙勇建議,為了與政府採購方面的國際規則接軌,使國內工程建設領域中盡可能避免採供雙方的串標,從而使有限的公共資金能夠得到充分有效利用,我國立法部門必須盡快考慮《招標投標法》與《政府採購法》合二為一。
內容衝突:均有管轄權
“由於受各勢力集團、利益群體的影響,各級政府所需的公共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劃歸《招標投標法》管轄,還是由《政府採購法》管轄,不論是立法還是實踐,相關部門的爭執過程長達近十年的時間。”谷遼海説。 2002年6月通過的《政府採購法》在採購程序方面儘管採取部分排除的方式,但仍然還是沒有完全排除工程項目的管轄。“從立法博弈的最終妥協來看,我國《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對工程項目的採購均有管轄權,但相互之間的內容是衝突的。” 在他看來,《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對現行《招標投標法》適用範圍所進行的解釋,可能使人們更加無法理解上位法的相關衝突。 依據我國2003年1月1日實施的《政府採購法》第二條規定,適用這部法律獲取的採購標的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而適用2000年1月1日實施的《招標投標法》獲取的採購標的也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 “同樣都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樣是在同一位階調整同樣的採購客體,在兩部上位法調整同一採購標的,倘若存在衝突,究竟是應援引舊法還是適用新法,對於法律人來説,這本來是不會發生任何爭議的。”但如果按照《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則應當援引《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而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有明確規定的內容。按照我國《立法法》的相關規定,下位法必須服從上位法,《政府採購法》的強制性規定應當得到執行。 “在上位法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採購部門可能會遵循《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中的規定,也可能會執行《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關鍵是看怎麼樣對採購部門更為有利。而對於行政執法部門來看,也會出現多種多樣的處理結果。” 或者,實踐部門也可能並不服從《政府採購法》的行為規範,而完全有可能執行《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所規定的內容。因為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在實踐中,對於國家部委和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的效力,有時遠遠超出上位法所應具有的法律效力。谷遼海進一步&&擔憂。
監管困境:統一監管還是自行監管
現行《政府採購法》管轄的採購人包括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原先在招標採購過程中承擔自查自糾、自行監督職能的國家各個行業的部委辦局,凡是通過招標採購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採購標的,均屬於《政府採購法》管轄範圍,接受財政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 《招標投標法》頒佈十年後出來的《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其第二條説明了我國《招標投標法》的適用範圍,即:“招標投標法第二條所稱的招標投標活動,是指採用招標方式採購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活動。” “此條款規定意味着,《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一旦獲得通過,原先由《政府採購法》所監管的工程、貨物、服務,將改由各個採購人自行監管。”谷遼海進一步解釋説,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等國家部委層面上的採購人,計劃通過“招標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這些採購標的獲取過程中倘若存在違法亂紀活動,那麼依據《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將由這些部門進行自查自糾、自我監管,而財政部門則無權繼續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活動,因為行政法規已對“採購行政執法權”進行重組分配。 在執行層面,國際關係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採購研究所副所長趙勇提醒説,由於目前政府採購的公信力不足,出現投訴質疑事件後,媒體和公眾的第一反應往往就是“潛規則”等等。而這時無論由政府部門自身進行監督或者行政復議,無論結論事實上是否公正,人們都會感覺“不公正”。 為此,他建議,應借鑒其他國家的成熟經驗,解決監管方面遭遇的困境。比如,美國專門設立聯邦會計總署(GeneralAccountingOffice,GAO)為受理供應商投訴的機構,隸屬於國會,雇傭近30名資深政府採購法律專家,履行政府預算支出和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職能。丹麥也設立有專門的公共採購申訴委員會,由4名法官和約15名相關專家組成,負責處理政府採購領域的供應商投訴。 它們的共同特點是:由一個專門的特殊機構作為採購領域的救濟途徑,該機構必須獨立於採購行為的實施者,不僅可以解決解決利益衝突和公信力的問題,而且還可以避免由一般的法院審理帶來的專業性不足和處理效率低下問題,提升解決爭議的效率和公正性。趙勇説。
建議:兩法合二為一
不論是法律還是行政法規,立法首先應當明確其適用範圍,即法律、法規的效力範圍,在什麼時間、什麼空間、對什麼人、對什麼事,産生法律效力。 “協調好《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關係已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趙勇&&。 我國《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均已實施多年,“現行制度中的種種弊端和缺陷,其主要根源是存在着兩部在同一位階又是從同一角度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的法律。”谷遼海説。 他進一步建議,為了與政府採購方面的國際規則接軌,使國內工程建設領域中盡可能避免採供雙方的串標,從而使有限的公共資金能夠得到充分有效利用,我國立法部門必須盡快考慮《招標投標法》與《政府採購法》合二為一。
“只有將《招標投標法》的內容完全納入到現行《政府採購法》中,並相應修改相關條款,才能徹底從根源上消除目前工程建設領域所存在的種種腐敗問題,從而才能有利於維護、保證全國政府採購市場在我國憲法所確立的統一法制軌道上健康、有序地運行。” 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行政法規的&&前提應當是上位法先行修改完善。 此外,趙勇還指出,應修訂和完善《預算法》、《合同法》、《建築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環境保護法》、《科技進步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中與政府採購相關的內容,形成有利於政府採購各項功能發揮的完整的、協調的法制框架。 事實上,“關於《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某種程度上的‘衝突’已經引起了相關部門的關注。近年來,有關部門也一直致力於政府採購法律體系的健全和完善,但這個過程不能一蹴而就。”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綜合政策研究室主任馬曉玲説。 不過,與立法相比,執行層面的問題更加突出。“再好的法律,如果沒有得到認真地貫徹和執行,或者在執行中發生偏差,都會違背立法的初衷。”趙勇説。 他進一步分析認為,目前政府採購法的執行困境突出表現為:某些採購人法制觀念淡泊,無視法律法規的規定,規避招標、隨意變更採購方式、非法確定中標人,或者干預、影響評標過程等;某些採購機構及政府採購的管理和操作人員的知識背景與政府採購工作的實際要求差距較大,存在着知識結構不全面、實踐經驗不豐富甚至違背職業道德和國家法律的現象;某些供應商投機取巧,用圍標、串標、行賄等手段謀取中標,破壞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某些評審專家的能力素質和職業道德低下,使得評審過程喪失公正性。在上述情況下,政府採購的聲譽和公信力下降,有關政府採購的一些正常的知識和理念無法得到推廣和普及,影響了政府採購的深入和推廣的執行環境等。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更具操作性
雖然很多業內人士和專家都希望《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法》兩部上位法先統一協調之後再分別制定&&實施條例,但權威人士透露,從目前情況看,基本上已無可能。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為何難&&
財政部年初曾&&,根據2009年國務院立法計劃和財政部立法計劃的要求,將完成《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的起草工作。如今一年將過,究竟何時&&,尚未有官方時間表。消息人士稱,《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已遞交至國務院法制辦。不過,記者曾就此詢問財政部相關部門,但截至發稿沒有得到任何答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