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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年初曾&&,根據2009年國務院立法計劃和財政部立法計劃的要求,將完成《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的起草工作。如今一年將過,究竟何時&&,尚未有官方時間表。消息人士稱,《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已遞交至國務院法制辦。不過,記者曾就此詢問財政部相關部門,但截至發稿沒有得到任何答覆。 消息人士稱,《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幾乎同時展開起草工作,雖然《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先報至國務院法制辦,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進展明顯要快一些。 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有關專家透露,《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恐怕很難在短期內&&,因其涉及的部門利益分配問題非常複雜。 “這種現象類似《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難産一樣,專家們的建議是先統一《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再説。”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高秦偉直言,《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之間長期存在着不協調的問題,那麼勢必影響《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的頒佈。他進一步指出,兩部法律在主管機關、適用對象、程序、法律責任等方面均有不相一致之處。這些基本的問題不解決,靠頒佈實施條例是“治標不治本”。 當然,這僅僅是問題的一個方面。趙曾海進一步指出,另一方面也是政府採購的相對方往往是不掌握權力的主體,“他們在與政府之間發生糾紛時,往往是委曲求全,這也造成了輿論給政府採購立法的壓力不夠。”同時,民眾對於政府採購往往知曉較少,關注度不夠也使該實施條例制定的壓力不足。 而趙曾海認為《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近期&&的可能性比較小還可能因為《政府採購法》實施過程中暴露的問題並沒有那麼多,規定相對於《招標投標法》較細,故頒佈的迫切性沒那麼強烈。 “由於社會不斷發展變化,《政府採購法》中許多規定不明確、不具體、不好操作的問題,實施條例要想全部解決,難度較大。”高秦偉舉例説,《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標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但由於對“財政性資金”沒有明確界定,導致大量屬於政府採購的政府採購項目沒有參加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對其如何界定爭議較大。 上海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成員、上海政法學院經濟法係副教授楊華也認為,由於新情況、新問題的不斷涌現,一些諸如“本國貨物”等名詞的界定一方面不能回避,而另一方面又很難統一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