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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參考網讀書頻道
引言 革命,正在來臨
19 世紀末的情形與 20 世紀末很相似,新興公司蓬勃發展,方興未艾。 鐵路投機商、企業家和金融家都忙著從北美洲一端向另一端瘋狂地鋪設鐵軌,也不管人們是不是需要。20 世紀時,過剩的産能幾乎拖垮了橫貫大陸的鐵路公司。因為沒有足夠的貨物來消耗這些産能,經營商收到的運費根本抵減不了運營成本,更不用説收回投資了。貨主們也明白這一點,于是強迫鐵路公司把運費降到慘絕人寰的水準。 為了維持經營,鐵路公司發明瞭一種獨特的分路方式。大多數橫貫大陸的軌道始于芝加哥,終于西部沿海,但在跨越山區時可以有不同的路線選擇。不過,往返于斯波坎和華盛頓的貨主們只可以選擇大北方鐵路公司(Great Northen Railroad)。了解這點後,鐵路公司開發出一套收費制度,對從芝加哥運到斯波坎的貨物收取從芝加哥到西海岸後再返回斯波坎的運費,即使貨物實際上只運到了斯波坎。這種“回程”運費使得往返于山區的貨運成本被抬得極高,因此,針對該制度,斯波坎和其他城鎮一路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 當時,大北方鐵路公司一案的律師是布魯克斯 亞當斯(Brooks Adams),美國革命戰爭領袖約翰 亞當斯(John Adams)的曾孫。他也清楚不公平的收費將造成怎樣的必然後果,不論收費者是遠在天邊的君主還是不露面的企業。回顧經濟變革的漫長歷史,亞當斯認為,法律制度沒有係統地將新技術及其獨特屬性納入考慮中,相反,卻在處理新問題時生搬硬套舊有法律。由于沒有決定鐵路運輸“公平”價格的明確判例,法院追溯到中世紀的情況,而當時的地主有權使用從查爾斯頓到波士頓的交通幹線,所以在審判過程中,法院站在了鐵路公司一邊。 亞當斯請求啟用一種更務實的解決辦法。“在這件事上,以往並沒有評判對錯的抽象標準,”他在給州際商務委員會(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的摘要中寫道,“也就是説,不存在一種可以被順利推定為協調鐵路公司、壟斷者和民眾之間關係準則的標準,因為鐵路公司和壟斷者是前所未有的力量的産物。競爭的特點已經變了,為了適應這一變化,法律也必須隨之而變,否則就該瓦解。這就是我的主旨。” 布魯克斯 亞當斯的這一“主旨”仍然適用于百年後的今天。如今,信息技術的性能和成本魔術般地得以改進,我們每個人都有了一個並行的存在。通過電子郵件交換的簡單資訊已經快速發展成為一個虛擬的環境,人們在其中建立人際關係,經商,利用大規模的團隊合作開發新的資訊産品和服務。現在,我們不僅活在現實生活中,還享受著另一種數字生活,在這裏不存在空間距離,時間可以隨時開始和停止,財富可被瞬間復制,所需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然而,在資訊革命爆發 10 年之後,那些為了在模擬世界中應用而被優化過的規則,在解決數字時代的問題時變得無能為力,致使大部分法律制度癱瘓。在音樂産業針對其用戶的成千上萬件訴訟案例中,關于資訊使用的衝突顯而易見,關于隱私、數字公民的自由、技術標準、網絡控制、資訊犯罪和世界貿易的初期矛盾很快就會浮出水面。過去 10 年來,隨著創新和規范創新的法律之間的距離逐漸拉大,兩者間關係的加速緊張令人極為擔憂。 這些衝突都是顛覆定律(Law of Disruption)的副作用。我在之前的作品《釋放殺手級應用》(Unleashing the Killer App)中第一次介紹了這個概念,它是現代生活中的一個雖簡單卻無法避免的原則:技術呈指數增速變化,但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變化非常緩慢。我們發明的技術可能會加速世界的改變,但人們卻再也跟不上變化的步伐了。隨著新舊世界的差距越來越大,蒸汽機時代的法規和從小接觸手機、iPod 及電子遊戲的一代人中形成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法律制度之間的衝突也變得更尖銳和危險。 創新和法律的鬥爭到了關鍵時刻,隨之而來的混亂無可阻擋,然而,混亂又是必需的。法律制度正常進化的過程是緩慢遞進的,但不論是鐵路還是互聯網,顛覆性技術最終都會要求劇烈的制度變革。在科學領域,托馬斯 庫恩(Thomas Kuhn)將這些崩潰稱為“范式轉換”。在商業領域,約瑟夫 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稱之為“創造性破壞”。對二者而言,過程是一樣的。大膽的新嘗試往往是年輕實踐者們的傑作,它們直接挑戰了原有秩序的核心理念,推動了再創造進入一個艱難而關鍵的階段,隨後才會進入另一個正常進化的階段。 在法律上,我們稱之為“革命”——用一種體制取代另一種體制的過程。 現在,資訊革命需要符合數字生活現實,特別是適用于資訊特徵的規則。作為一件經濟學上的商品,資訊可以同時被所有人消費,而且在許多情況下,資訊被使用得越多,其價值越大,包括 YouTube、Facebook、維基百科、Six Apart、Scribd、MySpace 和 Twitter 在內的新一代傳媒公司都發揚了這一特徵。這些公司讓不斷壯大的用戶群對龐大的內容進行創作、修改和合作,盡管有些內容是用戶個人的,但大部分都處于大型企業的控制之中。不過用戶們認為無所謂,有一點是一點。 當內容所有者越來越渴望保護自己的資訊資産時,兩個世界就開始發生衝突。數字生活依靠協作、重新組合和增值價值中蒸蒸日上。顯然,以關于版權和專利的法律為代表的工業時代的規則明顯阻礙了數字生活的發展,無視它們可能並不需要多大代價。據皮尤研究中心“網絡與美國生活項目”(The Pew Internet and American Life)報道,18~29 周歲的美國人中有 72% 稱其“不關心下載到電腦上的音樂是否受版權保護”。無法得到實施的法律徒有其名,遊戲結束了。 本書要討論的就是這類故事和許多正在發生的類似問題。我針對數字生活最有爭議的特點,描述了 9 個已經涌現且正在塑造新法典的原則。這 9 個原則,即顛覆定律,源于數字生活的經濟和環境之中,正是這些條件推動了顛覆定律的變革,並縮小了以往和今後的立法機構的差距。我的目的是幫助你學習駕馭這些原則的方法,不論是為了企業還是個人利益。因此,每章末尾的專欄旨在為希望規避陷阱、平穩過渡和探索正在進行根本性變革的法律所帶來的機遇的決策者、企業領導者和消費者提供指導。 正如貫穿本書的觀點所述,為顛覆性技術制定規則時,市場往往比傳統的政府做得要好。這一觀點看起來很怪異,畢竟,我們正在見證自大蕭條以來最劇烈的市場機制失靈的情況。企業大都不受干涉,自行處理內部事務,但應對挑戰時的表現良莠不齊:貪婪、欺詐和非理性行為盛行,壓制了理智的聲音;銀行倒閉,泡沫破滅,脆弱的機構一夜之間破産。以約瑟夫 熊彼特的觀點來解釋便是,雖然有許多破壞,但並沒有産生創造性破壞。 想到這段令人痛心的歷史,我們會覺得市場動力可能不是促進數字生活新法典形成的好選擇,但我們發現,其他選擇更糟糕。專業知識或經驗是了解創新性技術特徵的必要途徑,而法官們卻很少會接觸到這兩者;除立法者與司法係統分離之外,立法權還受到了有意的約束,這些約束包括來自互相競爭的國際、聯邦和地方團體的各種制衡制度;立法者對特殊利益和遊説人士的關注要比對其自身的機構多;監管機構還頻頻成為被監管行業的代言人,特別是在這些行業受到創新的威脅時。正如溫斯頓 丘吉爾所説:“資本主義是最糟糕的經濟制度,但所有其他體制更糟糕。” 暫不考慮是誰來制定新法規,有一件事很明確:革命正在來臨。本書將教你察覺警示信號,幫助你從中受益,而不是在不斷發生的巨變中被淘汰。本書將向你介紹幾種向數字生活平穩過渡的方法,讓你了解當前規范數字生活的法律的缺陷,並給予你得力的工具來幫助推進新法典的形成,使之更能適應技術變革不斷加快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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