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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參考網讀書頻道
第2章 激勵措施
用金錢換節育 每年都有成千上萬名染上毒癮的母親生下嬰兒。其中的一些嬰兒生來就患上了毒癮,而且其中的大多數嬰兒都會遭到虐待或遺棄。芭芭拉 哈里斯(Barbara Harris)是一位總部位於北卡羅來納州(North Carolina)被稱作“預防項目”的慈善機構的創建者,她對此提出了一項基於市場的解決方案:如果患上毒癮的婦女實施節育措施或長時間控制生育,那麼她們每個人就可以得到300美元現金。自她於1997年啟動這個項目至今,已有3 000多名婦女接受了她的建議。 評論家認為這個項目“應當受到道德的譴責”,因為它是一種“用金錢換節育的賄賂做法”。他們爭辯稱,用金錢誘惑毒癮患者使她們放棄生育能力,無異於強迫;當這個項目的目標所指向的是那些生活在貧困地區的無助婦女的時候,情形就更是如此了。評論家抱怨説,金錢並沒有幫助接受者戒掉毒癮,反而是在資助她們吸毒。正如一位該項目的推銷員所説的,“不要讓懷孕破壞你的毒癮習慣”。 哈里斯承認,她的客戶大都用那些錢去買更多的毒品了。但是她相信,為了避免孩子生下來就身患毒癮,這樣做只是個很小的代價。一些用節育換現金的婦女實際上已懷孕10多次;很多婦女也已將多個孩子交由他人代養。哈里斯問道:“是什麼使得一個婦女的生育權利比一個孩子擁有正常生活的權利更為重要?”當然,她是從經驗的角度來談這個問題的。她和她的丈夫已收養了一位身患毒癮的洛杉磯婦女所生的4個孩子。“我要竭盡全力去防止嬰兒遭受痛苦。我認為任何人都沒有權利把她的毒癮強加給另一個人。” 2010年,哈里斯把她的這個激勵計劃帶到了英國;但是在那裏,這種用金錢換節育的想法遭到了報刊媒體的強烈批判(《每日電訊》上的一篇文章把它稱作一項“令人毛骨悚然的計劃”),同時也遭到了英國醫學協會(British Medical Association)的強烈反對。儘管如此,大膽的哈里斯還是把她的計劃推廣到了肯尼亞;在那裏,她支付給陽性艾滋病婦女患者每人40美元,要求她們在子宮內安放一種可以長期節制生育的避孕環。在肯尼亞以及哈里斯打算下一步去的南非,衞生部門的官員和人權倡導者們都對她的計劃表達了憤慨和反對。 從市場邏輯的角度看,我們並不清楚為什麼這項計劃會引起人們的憤慨。儘管一些評論家説這項計劃讓他們想起了納粹的優生學,但是“金錢換節育的項目”卻是私人之間自願達成的一種協議。這裡並沒有涉及國家問題,而且也沒有人是在違背其意志的情況下被節育的。一些人爭辯稱,在那些極需金錢的毒癮患者可以輕易得到錢的時候,她們並不能進行一種真正自願的選擇。但是哈里斯卻對此回應説,如果她們的判斷力真的嚴重受損的話,那麼我們又如何能夠指望她們在養育孩子的問題上做出明智的決定呢? 我們可以把這種交易看成是一種市場交易,因為它使雙方都獲得了益處,並且增加了社會功利。毒癮患者得到了300美元,交換條件是她放棄生育孩子的能力。通過支付300美元,哈里斯和她的組織得到了這樣一個保證,即毒癮患者不會在未來再生育身患毒癮的孩子。根據標準的市場邏輯,這種交易在經濟上是有效的。它把物品——在這個事例中是指對身患毒癮者再生育孩子能力的控制——分配給了那個願意為此支付最高價格、因而被認為最珍視其價值的人(即哈里斯)。 那麼,為什麼人們還要對此深感憤怒呢?這裡有兩個原因,而它們合在一起共同闡明了市場邏輯的道德局限。一些人批評用金錢換節育的交易是強制性的,而另一些人則認為這是一種賄賂。實際上,這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反對意見。這兩種反對意見分別給出了各自不同的理由,都反對市場侵入它們並不屬於的地方。 反對強制的意見所擔憂的是,當一個身患毒癮的婦女同意為了金錢而進行節育的時候,她並不是自由地做出這個選擇的。儘管沒有人拿槍指着她的頭,但是金錢的誘惑卻足以讓她無法抗拒。由於她身患毒癮且在大多數情形下極為貧困,所以她用節育換取300美元這個選擇有可能並不是真正地自由做出的。她實際上有可能會因為她的處境而受到強制。當然,人們會對什麼誘惑(在什麼情形之下)可被等同於強制的問題持有不同看法。於是,為了評估任何市場交易的道德狀況,我們就必須追問這樣一個前提性問題:市場關係在哪些條件下反映了選擇自由,而又在哪些條件下它們施加了高壓? 反對賄賂的意見與上面的反對意見不同。它所關注的並不是交易的條件,而是拿來買賣的物品的性質。讓我們來看一下一種典型的賄賂個案。如果一個不擇手段的人賄賂法官或政府官員以謀取某種不法利益或好處,那麼這一不道德的交易就有可能是完全自願的。雙方當事人都沒有被強迫,而且他們也都得到了好處。人們之所以反對賄賂,並不是因為它是強制性的,而是因為它是一種腐敗行為。腐敗就是買賣某種不應當拿來出售的東西(比如,一種偏袒某一方的判決或一種政治影響力)。 我們通常都把腐敗/腐蝕(corruption)與人們用不法手段賄賂政府官員的做法&&在一起。但是正如我們在本書第1章所看到的,腐敗還有一種更為寬泛的含義:就一個物品、一個行動或一種社會慣例而言,當我們根據一種比適合它的規範更低的規範來對待它的時候,我們就是在對它進行腐蝕。對此,我們可以用一個極端的例子來説明:當一個婦女生下孩子是為了把他們賣掉換錢的時候,這種做法就是對母親這種身份的腐蝕,因為它把孩子視作一件被使用的東西,而不是一個被疼愛的人。我們也可以用同樣的方式來看待政治腐敗:當一個法官因接受賄賂而做出一項腐敗判決的時候,他的這種做法就好像他的司法權力乃是他謀取個人利益的工具,而不是一種公信力。他根據一個比適合於其職責的規範更低的規範來看待它從而貶低且貶損了它。 這種廣義的腐敗/腐蝕觀念,便是人們把“金錢換節育計劃”指責為一種賄賂的原因。那些把這項計劃看成是賄賂的人指出,不論這種交易是否是強制性的,它都是一種腐敗/腐蝕。而它之所以是一種腐敗/腐蝕,其原因就是交易雙方——買方(哈利斯)和賣方(毒癮患者)——都在用一種錯誤的方式去為所出售的物品(即賣方生育孩子的能力)估價。哈利斯把身患毒癮和身患艾滋病的婦女視作一台可通過支付貨幣而使其停止運轉的壞了的生育機器。那些接受她要約的人,也默認了那種貶低其自身人格的觀點。這就是把哈里斯的做法指責為賄賂的觀點所具有的道德力量。與腐敗的法官和政府官員一樣,那些為了錢而選擇節育的婦女乃是在出售某種不應當拿來買賣的東西。她們把她們的生育能力看成是一種賺錢的工具,而不是一種應當根據負責和關愛的規範而予以實施的能力或稟賦。 有人可能會反駁説,這個類比是有缺陷的。一個接受賄賂而做出腐敗判決的法官所出售的乃是某種並不屬於他的東西,因為這種判決並不是他的財産。但是,一個為了金錢而同意節育的婦女所出售的乃是某種屬於她自己的東西,即她的生育能力。撇開金錢不談,如果這個婦女選擇節育(或不要小孩),那麼她並沒有做錯什麼事;但是,即便是在沒有收受賄賂的情形下,一個法官只要做出不公正的判決,他就是在做錯事。一些人還會爭辯稱,如果一個婦女有權基於她自己的理由放棄生育能力,那麼她也就必定有權為了掙錢而這樣做。 如果我們接受這個論點,那麼用金錢換節育的交易就不再是賄賂。因此,為了決定一個婦女的生育能力是否應當拿到市場上進行交易,我們就必須追問這種物品究竟是一種什麼性質的物品:我們是否應當把我們的身體視作我們所擁有並可以根據我們自身的意願加以使用和處分的所有物,或者説,對我們自己身體的某些使用方式是否就等同於自我貶低?這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大問題,也可以見之於有關賣淫、代孕媽媽以及買賣精子和卵子的爭論中。在我們可以確定市場關係是否適合於這樣一些領域之前,我們必須首先弄清楚什麼樣的規範應當用來調控我們的性生活和生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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