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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人大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韓德雲建議全國人大把《公務員財産申報法》列入5年立法計劃,一時引發廣泛討論。
立法規定公務員財産申報的時機是否成熟?3月15日,本報、中青在線和新浪網邀請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研究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邵道生,全國人大代表、重慶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副會長、索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德雲,以該問題為博士論文題目的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郇天瑩,就此話題進行討論。
立法時機已經成熟
“把《公務員財産申報法》納入立法計劃的時機是否成熟,與納入計劃後何時&&的時機是否成熟,是兩個不同的問題。”韓德雲代表説,“把這個法律納入立法計劃的時機是成熟的。”
韓德雲代表指出,我國將在2010年建成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很難想象,這個法律體系建成時,其中卻沒有《公務員財産申報法》。”
“中國太需要《公務員財産申報法》了!”邵道生説,自己研究腐敗問題將近20年,有一個發現,貪污分子尤其是“大貪”,定罪後,有很大一部分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這是為什麼?就跟我們法律上的漏洞有太大關係。”邵道生説,社會對這部法律有很大的需要,老百姓有很強的要求,“這個問題宜早不宜遲,應該很快列入到法制建設中去。只有這樣,反腐才會大踏步前進。”
郇天瑩同樣認為,《公務員財産申報法》該不該列入立法計劃是第一步應該解決的問題,其次才是法律條款如何設計的問題。
“應不應該納入立法計劃?政府已經給出了答案。”郇天瑩説,早在1988年,全國人大已經起草了財産申報的草案,在1994年全國人大第一次將其列入立法計劃。1995年,中辦、國辦聯合發文,推出處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制度。
“最令人激動的是去年9月,國家預防腐敗局領導明確&&,要在適當時機推出財産申報法。所以,是否應該列入立法的問題已經明確了,一定要列入。”郇天瑩説。
韓德雲代表認為,儘管我國有了《關於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但文件更側重於黨管幹部的內部規定,與法律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因為有了這種規定,執行有一定的效果,就説不必有這麼一部法。”
“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講政府存在的問題和缺點時,也提到腐敗現象還比較嚴重,”韓德雲説,“如果體制、機制都非常完善,為什麼還會有比較嚴重的腐敗現象?”
邵道生也堅持:“如果因為政策層面上的東西已經有了,法律上就可以緩一點或者是不重視,這是完全錯誤的。”
韓德雲説,《公務員財産申報法》應該是公務員制度必要的組成部分,能有效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促使建立廉潔高效公務員隊伍。
“財産申報制度的功能是什麼?”郇天瑩説:“一是預防;二是發現違法的苗頭;三是對公務員和社會公眾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同時,這也是增強政府公信力、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樹立政府形象的很好做法。”
官員親屬也應申報財産
有人認為,讓官員尤其是其親屬申報財産,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
對此,韓德雲代表卻認為,不管是對官員本人,還是對社會負責,官員的隱私權應受到限制。“官員都不能在陽光下,還有‘陽光下的政府’嗎?”
郇天瑩介紹説,公務員財産申報在世界各國已是普遍的做法。一些國家在立法之初,也對官員的隱私權和公務員的權利義務進行過討論,基本達成共識,認為政府和人民是委託代理的關係,是人民把手中的權利委託給政府,政府代表人民行使權利。在行使公共權利的時候,要對公眾負責,隱私權也相應地要受到限制,來保證公眾的知情權。
她説,財産申報的主體是公務員本人還是擴展到他的家庭,在世界各國並不一致:在美國,公務員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都要申報財産;在英國,公務員需申報財産,其配偶和子女則不需要。
邵道生則明確反對公務員財産申報不向其家屬延伸的做法,“家族腐敗太厲害了”,邵道生指出,並沒有特定的人提出官員隱私權的問題,“這個觀點是虛擬的,拿不到桌面上。”
按照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無論有多少財産來源不明,最高刑期是5年。
“在尚未就財産申報立法的情況下,修改對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刑罰標準是一個補充。”韓德雲代表説,“涉嫌貪污受賄的官員都會自覺不自覺地鑽體制和機制的漏洞,堅持不説清楚來源,就成了財産來源不明而非貪污受賄。我希望,能把現在最高5年刑期標準提高為無期徒刑。”
“法律一定要與時俱進。”邵道生介紹,新加坡的法律規定,財産來源説不清楚,確實數目很大,就以貪污論罪。“應該把這個吸收過來,乾脆把5年取消掉,就按貪污論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帶來的後果是什麼?就是保護了一大批行賄者。有人來源不明的財産高達1000多萬元,這得有多少行賄者呀?不把這一點改掉,中國的腐敗問題就解決不了。”
郇天瑩認為,現行文件規定中,申報的是公務員的收入,而收入和財産不是一個概念。收入和財産出現了不匹配、不符合的情況才是要預防和遏制的重點,就這一點來説,申報主體和申報的範圍應該做一定的規範和補充,並增加任職的申報和離任的申報。
“我希望我的建議能夠被採納。”韓德雲代表説,納入立法計劃意味着對中國現行的體制和機制進行歸納、總結,對不夠完善和健全的方面進行彌補和改進,立法也是對公眾、社會以及公務員的再教育過程。
郇天瑩認為,除了立法,還需健全公務員監督機制。“大家對這部法律寄予厚望,但這一部法並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它只是對腐敗拉起的一道防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