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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呼之欲出
    2007-03-19    本報記者:李佳鵬 萬棟    來源:經濟參考報
  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對有關環保的相應問題進行了修改。其中,在第三部分“(三)大力抓好節能降耗、保護環境和節約集約用地”中,“四是健全節能環保政策體系”內容中,“健全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之後,增加了“加快建立生態環境補償機制。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對此,接受記者採訪的人士認為,盡快建立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和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已經成了多方共識,這意味着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呼之欲出。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我國政府已對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問題給予了高度重視。同時,生態補償機制已成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一方面,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多次提交議案和提案,呼籲盡快建立相關機制和政策;另一方面,許多地方率先示範,積極探索相關實踐經驗;同時,學術界的有關研究也進入了新的階段,從生態服務功能的價值量化等理論與方法角度探討走向建立生態機制的政策設計研究。
  全國人大代表、陜西師範大學旅游與環境學院院長黃春長認為,中國目前具備了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政治意願、實踐基礎和科學研究基礎。要解決這類問題,中國必須建立一種能調整相關主體環境利益及其經濟利益的分配關係、激勵生態保護行為的政策,這就是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含義和目標。因此,在中國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既是有效保護生態環境的緊迫需要,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措施,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
  對於這一問題,全國政協常委、民盟中央副主席盧強説,目前,中國建立了較完整的環境污染防治政策體系,對主要環境污染問題的管理都有法律和政策依據。但在生態保護方面,還面臨着政策結構性缺位的挑戰,尤其是相關的環境經濟政策缺位,無法解決諸如國家重要生態功能區、流域和礦産資源開發等領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問題。在這類生態保護及相關污染防治問題的背後,有一個共同的利益關係規律在發生着作用,即受益者無償佔有環境利益,保護者得不到應有的經濟回報,缺乏保護的經濟激勵;破壞者未能承擔破壞環境的責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應有的經濟賠償,責任人喪失保護的經濟壓力。因此,建立相應的補償機制迫在眉睫。
  同樣,關於生態補償問題,民革中央建議建立民族地區生態建設和資源開發補償機制。民革中央經過調研認為,目前在我國民族地區生態建設和資源開發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石油、天然氣等資源開發補償難。現行的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是依據1993年的《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徵收的。現行的礦産資源補償標準是依據1994年國家&&的《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對天然氣礦産資源補償費按1%的徵收率來執行的,至今沒有進行過調整。同時,資源開採企業上繳資源地的稅收少;生態建設和資源開發補償政策落實難。
  民革中央在向大會提交的《關於建立民族地區生態建設和資源開發補償機制的提案》中建議,建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資源開發新機制。一是建立資源稅稅種體系,擴大資源稅徵收範圍,將石油、煤炭等不可再生資源和水、森林等可再生資源列入徵收範圍;二是適當提高油氣、煤炭等礦産資源補償費標準,將資源稅由從量計徵調整為從價計徵;三是盡快形成市場決定資源性産品的價格機制。同時,在資源開發中照顧當地群眾利益,盡快建立資源開採企業對開采地環境破壞補償機制
  就在將“加快建立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列入修改後的政府工作報告的同時,“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也被同時列入政府工作報告。全國政協常委吳明熹認為,真正的世界強國,必須是海洋強國,掌握海洋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由之路。近年來,海洋經濟發展突飛猛進,2005年主要海洋産業總産值達到近1.7萬億元人民幣,附加值7202億元,相當於同期國內生産總值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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