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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15 記者:李月 田春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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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3月14日電
近年來,農村徵地嚴重侵害農民利益的現象引起了農民群眾的強烈不滿,個別地方甚至發生了較大規模的農民群體性事件。對此,全國人大代表蔣紹華建議,應建立農村徵地補償制度,強化對農民利益的保護。 蔣紹華代表談到,由於一些基層幹部法制觀念淡薄,民主意識差,財務制度不完善不規範,缺乏嚴格的監督機制,同時沒有專門的徵地補償法律法規遵循,導致農村徵地補償費分配及標準比較混亂。例如,在分配比例上,有的全額到戶,有的部分留村,留村比例又各有不同;在發放對象上,有的按人頭分配,有的按徵用土地面積分配;在資金管理上,放在銀行的成了“死錢”,用於投資的被“蒸發”,留在村裏的被侵吞或揮霍一空。這些現象,損害了政府在農民心中的形象,影響了農村的發展,不利於和諧社會的建設。 針對這種局面,蔣紹華代表建議:一是大幅度提高補償標準。現階段各地的補償標準總體上偏低,開發商和政府從中獲利太多,農民怨氣較重。 二是規範徵地補償分配行為。農民承包地被徵用後,土地補償費的70%應由全體村民分配,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調整一定數量和質量的土地給被徵地農民。在農村集體財務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這種分配方式符合絕大多數農民的意願,可以減少分配問題上的不公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對集體留用部分,應明確資金主要用於村級公益事業,由區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使用權屬村集體,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實施監督並承擔失職責任。 三是建立健全失地農民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基金制度,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培訓和就業制度等。隨着經濟社會發展,還應逐步建立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制度,使被徵地農民的各項保險制度逐步併入城鄉一體化軌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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