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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草案解讀
    2007-03-09    均據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記者崔清新 楊維漢)    來源:經濟參考報

農民土地承包期屆滿可繼續承包

  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為承包土地的農民帶來了好消息:土地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繼續承包。 
  目前的物權法草案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保護被徵地人權益細化徵收補償規定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城鄉居民的房屋,關係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對徵收補償問題作了規定。
  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依據憲法,草案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同時,草案對徵收補償的原則和內容作了規定。
  草案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並足額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草案還明確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應當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

  70年後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我們的房子怎麼辦?有人説,國家可以依法收回,只給房主一點補償金。許多百姓為70年後自己住宅的命運焦慮不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成為物權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時百姓關注的焦點話題之一。
  安居方能樂業。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不動産實行統一登記制度

  針對房屋産權登記這樣的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着物不動産登記,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明確規定:“不動産登記,由不動産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産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專家指出,不動産登記是建立物權制度的重要基礎。物權公示這一物權法的重要原則,在不動産領域就需要依靠登記制度來保障。物權法草案經多次審議、反復修改,最終確立了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

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

  備受關注的物權法草案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這部草案明確指出,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依法有權更換。

明確車庫、車位歸屬等問題

  在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提出,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權法草案保護“陽光權”

  物權法草案對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作出了明確規定。
  物權法草案明確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不動産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棄置固體廢物,施放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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