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發布了重新制訂後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其實施規定,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辦法》的修改內容重點包括,公募基金産品的審查由核準制改為註冊制,FOF正式納入基金類別等。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指出,《辦法》條文修改重點體現四方面內容:一是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將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貫穿始終;二是準確把握新《基金法》對公募基金産品註冊制的精神實質,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基礎上推進基金行業的市場化改革;三是進一步規範基金運作,着力解決當前一些突出問題,防範系統性風險;四是適應今後一段時期行業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拓寬行業創新空間。
《辦法》主要亮點是將公募基金産品的審查由核準制改為註冊制。鄧舸指出,證監會在後續監管中將主要從幾個方面落實基金註冊制,包括調整監管理念、調整監管方式、優化許可程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
修訂後的《辦法》也將FOF正式納入基金類別,並作出了具體規定,例如,第三十條規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産投資於其他基金份額的,為基金中基金”;第三十二條中還規定,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産進行證券投資,不得出現的情形包括:“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單只基金,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産凈值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投資於其他基金中基金”。
此外,《辦法》還對基金參與股票發行申購作出了規定,第三十二條中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資産進行證券投資,還不得出現:“基金財産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産,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