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3日晚,針對近日媒體對華遠地産涉嫌偽造公文的報道,華遠地産發布澄清公告,並&&國土資源部於2010年8月19日公開通報的1001工廠項目所出現的偽造公文事件與華遠地産並無關聯。 此前,媒體最大的質疑就在於,此次偽造公文的事件中,華遠到底扮演了一個什麼樣的角色,是不是直接參與了造假活動。此外,華遠為何在該地塊被調查的關鍵時期,卻將其持有的西安立豐禦海置業有限公司80%股權悉數轉讓,並且在轉讓公告中對所了解的問題只字不提。
都是小股東幹的
大股東華遠撇清關係
對此,華遠地産的公告中這樣解釋。2006年9月22日,原北京華遠(即借殼上市之前的華遠)與立豐公司(2007年偽造公文時持有問題公司20%股權)簽署的《合作開發框架協議》中約定,由立豐公司負責辦理各項地方審批手續,包括簽署土地出讓合同、取得西安市國土資源局發放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並負責在2007
年6 月30 日前完成1001
工廠項目全部拆遷工作,使項目具備開工條件。具備以上條件後,原北京華遠負責後續的項目投資及開發建設工作。在禦海公司完成前期手續及與西安市國土資源局簽署土地出讓合同前,
禦海公司由立豐公司控制並負責管理。 此外,為防範立豐公司管理禦海公司期間可能出現的相關風險,2007 年6 月10
日,原北京華遠與立豐公司簽署了《合作開發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明確了如下原則:在立豐公司管理禦海公司期間,未經原北京華遠書面確認的一切文件均不對原北京華遠發生效力,相關後果由立豐公司自行承擔。 由此,華遠地産認為,鋻於原北京華遠與立豐公司約定由立豐公司辦理與土地有關的手續;立豐公司與1001
工廠約定由1001
工廠辦理軍隊內部建房報批手續。華遠地産與備案資料更改嫌疑無關。 對此,有業內人士就認為,即使華遠地産的確沒有直接參與偽造公文,但是其身為問題公司大股東,理應負有監督的職責,出現偽造公文這麼嚴重的問題,而公司卻毫不知情,至少説明公司在監督管理上存在很大問題。
“只字不提”源於一紙合同
理由勉強刻意規避應譴責
而對於為何在該地塊被調查的關鍵時期,卻將其持有的西安立豐禦海置業有限公司80%股權悉數轉讓,並且在轉讓公告中對所了解的問題只字不提的問題。 華遠地産則稱,2009年7月22日,合作方1001工廠致函禦海公司,告知“國土資源部在西安土地檢查工作時發現辦理合作項目土地手續時,備案資料有更改嫌疑,正在調查處理。”
華遠地産收到上述信息後,立即要求立豐公司就上述問題進行解釋説明。 而鋻於出現了上述問題,且立豐公司未按《合作開發框架協議》約定的期限完成全部義務的履行,導致1001工廠項目無法如期進行開發建設。為保護公司利益,華遠置業向立豐公司提出了終止合作的要求,並於2009年12月將華遠置業持有的禦海公司80%股權退回了立豐公司。因此華遠地産認為自己及其股東權益並未受到損害,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關於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華遠地産未作信息披露。 不過,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胡曉柯卻認為:“華遠地産不予公布轉讓原因的理由是説不過去的。”他認為:“華遠地産作為當時問題公司的大股東,對公司的所發生的一切問題都負有連帶責任,不能説因為與小股東簽署了委託管理協議,就能把問題推脫的一乾二淨。尤其是華遠地産在明知下屬公司出現偽造公文這麼嚴重的問題,卻還在相應的公告中毫無提及,更説明其是刻意回避此事,而這種惡意的規避對於上市公司來説是很惡劣的行為。” “按照華遠地産的邏輯,雖然公司當時是大股東,但是因為與具體操作此事的小股東簽訂了《合作開發補充協議》,所以出了什麼事情華遠都會平安無事,因此也就不用做出相應的信息披露了。而實際上,作為大股東的華遠地産卻並不能因此逃避有關責任,就像2個人一樣,一起做了一件事情,結果肯定是要共同承擔的,尤其是出力多的那個人。至於簽訂的《合作開發補充協議》,如果出現問題,華遠的損失是可以找到小股東要求賠償的,但這不是華遠不予公告轉讓原因的理由。華遠當時選擇不公開多少還是存在僥倖心理,是在打擦邊球,其當時的公告至少是不完整的。如果什麼事情任憑自己判斷沒問題就不予公告,那麼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又有何意義呢?” 而華遠地産的公告也顯示,因為偽造公文一事,2010年8月2日,華遠地産收到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通知,1001工廠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被告一為禦海公司、被告二為立豐公司、被告三即為原北京華遠。原告要求與被告一解除《合作建房合同》、並要求被告一交還項目土地、沒收500萬元項目保證金並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00萬元。同時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對上述被告一具有給付內容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此外,當初投入的近6000萬元資金華遠現在也只收回了4300
萬元。如此看來,華遠地産&&的自身及其股東權益並未受到損害的問題值得商榷,而這更表明了其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此外,8月23日任志強在其微博(http://t.sina.com.cn)中寫道:“新聞總在報道各種商品造假事件,如大米,看來中國市場最缺的是契約精神。誠信是契約中的核心,而中國從上到下都讓社會失去了信任。誠信又如何能在法律的有效約束下變成社會發展的基礎呢?失去了誠信自然就不會有信仰了。”而法學專家對於華遠刻意規避某些信息的披露也認為,華遠這種缺乏誠信的信息披露理應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不知提及誠信的任總對此又作何感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