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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終裁:對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徵收反傾銷稅
2010-08-13   作者:孫韶華  來源:經濟參考報
 

    8月12日,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産於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存在傾銷,中國精對苯二甲酸産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對精對苯二甲酸徵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徵收範圍為2%至20.1%,實施期限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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