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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3 作者: 來源:新華道琼斯手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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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商務部對原産於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反傾銷調查的終裁作出裁定,原産於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存在傾銷,中國精對苯二甲酸産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對精對苯二甲酸徵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徵收範圍為2%至20.1%,實施期限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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