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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權司法糾紛暴露權力"打劫"
2010-08-10   作者:花玉喜  來源:新華報業網
 
    7月17日,陜西省橫山縣波羅鎮山東煤礦和樊河村群眾發生集體械鬥,械鬥是因國土資源廳拒絕執行法院判決,導致採礦權長期懸而未決矛盾激化。陜西省國土資源廳捲入“干預高院判決”輿論漩渦(2010年8月6日南方周末)。
  1999年,橫山縣山東煤礦原礦主樊佔飛稱,在他不知情情況下,合夥人李釗把採礦許可證採礦權人“樊佔飛”變更為“李釗等人”。2002年,樊佔飛等把批准這一變更的陜西省國土廳告上法庭。2003年,該礦年利潤在1億-3億元間,雙方爭奪更加激烈。橫山縣、榆林市兩級法院審判決省國土資源廳勝訴。該煤礦屬集體性質,李釗竟能通過私刻公章,變更申請書等手段,獲取省國土廳《採礦許可證》變更法人。樊河村村民上億元集體財産被李釗輕易巧取豪奪,這未免也太離奇了。此案是非因果關係明確,陜西省國土資源廳竟然能違背事實將採礦許可證》變更法人。更為蹊蹺的是橫山縣、榆林市兩級法院竟能判國土資源廳勝訴。這也太荒唐了,這是為什麼?橫山一煤炭行業人士的話道出背後實情:李釗“能量很大”,曾公開&&要不惜代價“把煤礦搞到手”,並派出一個“公關”班子常住西安。當今的“公關”人們不難明白,顯然,主管部門的國土資源廳、司法部門權力被“金錢”“公關”了!對“公關”的這一判斷也許沒有誰會懷疑?
  2005年,榆林中院院長提出重審該案,國土廳敗訴。2007年,陜西省高院駁回國土廳申訴。2009年,上百村民聯名投書省委省政府領導要求國土廳履行判決。今年3月1日,國土廳召開“波羅鎮山東煤礦採礦權屬協調會”,會上國土資源廳長王登記語氣堅決宣布,認定採礦權與樊佔飛及村民毫無關係,山東煤礦補償給樊佔飛800萬元作為招商引資獎勵。樊佔飛律師王西周當場怒斥:這樣的意見不是出於無知就是別有用心。2007年駁回國土資源廳申訴請求省高院審監庭副庭長葛迪也列席協調會,此時葛迪態度鮮明認為採礦權與樊佔飛等無關。協調會被新華社等媒體指責以協調會代替審判。解讀為“以權抗法”、行政干預司法“庭外審判”樣本。主審法官出現在被告協調會上是不是“十分荒謬”?更荒謬的是法官竟違反當初判決,直言採礦權與樊佔飛等無關。省高院判決遲遲未被執行,這意味着省高院也被“協調”成功了。法律可以如此不辯是非嗎?那麼,人們不難明白這“協調”的內涵了?筆者可否斷言:又是“金錢”買路,李釗要以非法手段獲得價值數億煤礦,不下血本顯然是不行的。那麼,他們又該打通誰的關節不是很明白嗎?主管部門、司法部門一再失守,折射民眾維權之困,也折射官場腐敗之嚴重!
  陜西國土資源廳認為採礦權是行政許可權,法院無權干涉行政權力。國土廳法規處黃平穩認為法院有干涉行政許可權嫌疑;此前曾多次發生法院以不合理判決要求國土部門強制執行案例。也許法院確實存在違法辦案問題;被腐蝕的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也讓違法者多了口實。
  人們認為該協調會無法消除外界對國土廳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質疑。樊佔飛一方指控國土資源廳“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最高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對於法院生效判決,行政部門不能干擾生效判決正常履行。批評國土資源廳“目無國法”,把權力凌駕於法制之上。陜西省國土資源廳做法確實太低級,法院判決即使有錯,也應走法律程序糾正。陜西省國土資源廳擺脫不了公開抗法嫌疑;隱身背後的是赤裸的權力參與“打劫”!
  據8月1日《中國青年報》報道,陜西省橫山縣同樣一起礦權糾紛官司,在最高院審理過程,收到來自陜西省政府辦公廳密函:“如維持省高院判決,將對陜西穩定發展大局帶來較大消極影響。”這份密函被指與陜西國土廳亦有關聯。這是以“地方穩定”大帽子對最高院施壓,來影響案件審理,這是對司法權威的挑戰。也許為了利益爭奪一切藉口都用上了。一個非常尷尬的事實:從“採礦權協調會”到省政府致函最高院,一隻行政操控的手赫然可見。但這只手是見不得陽光的黑手,是大肆撈取“黑金”的權力“黑手”,山東煤礦是權力者設計的一場“搶劫”!
  有人説李釗在西安常駐一個班子專門給各位領導送錢。在煤炭利益裹脅之下,司法、國土資源廳面臨工具化危險,這是他們失態的動因,煤炭利益扭曲了地方治理。山東煤礦一案的“廟堂”之爭,在利益“江湖”充斥錢權交易投影。王登記強調國土資源廳與山東煤礦絕無利害關係,這也許欺騙不了如何人。據稱在橫山縣長期存在一支黑社會“大刀隊”,負責煤礦“生産秩序”,多次被國內媒體曝光後依然橫行鄉里。在煤炭利益裹挾下,村民往往成為爭鬥工具。這一切告訴我們這場官司背後水太深!被裹挾進這場利益紛爭的官員不在少數。這場訴訟從礦權之爭上升到行政權與司法權力爭;實質是一場利益博弈。這場博弈無論誰勝誰負,權力集團都是利益獲得者!
  知情人稱李釗以非法手段獲得價值數億元煤礦後已“隱身”數年。看來解鈴還需繫鈴人,抓住李釗一定可以牽扯出一條藤上的腐敗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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