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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文化産業門檻確定
2010-08-05   作者:桂衍民  來源:證券時報
 

    對於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中涉及文化産業准入門檻的有關問題,證監會日前正式發文予以明確。據證券時報記者獲得的一份監管層關於並購重組相關問題的答覆文件顯示,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産業須遵循“七準三禁”。
  證監會&&,根據《國務院關於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産業的若干決定》和新聞出版總署辦公廳《關於青鳥華光重大資産出售有關事宜的復函》相關精神和規定,上市公司重組中可能涉及到文化産業准入問題的,應遵循“七準三禁”。
  除明確了細分領域的准入門檻外,證監會對於非公有資本被許可進入的部分細分領域股權也做出明確規定,要求國有資本必須控股51%以上,非公有資本不得超過49%。據悉,該規定主要涉及與出版物印刷發行、廣告和節目製作以及有線電視接入網和數字化改造相關的兩大類細分領域。其中,按照證監會規定,從事有線電視接入網部分社區業務的企業除外。
  除上述對股權有限制的兩大細分領域,證監會還規定,如涉及到非公有資本參與包括戶內外顯示屏廣告業務、賓館飯店廣播電視視頻節目點播服務等細分領域的並購重組,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而對於有關投資項目的審批或核準,證監會也明確&&,須按照《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的規定辦理並提供相關部門核準批文。
  教育、衞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方面,涉及大學城、醫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旅游方面涉及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産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娛樂方面的大型主題公園由國務院核準;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方面,按隸屬關係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證監會特別強調,對於上述要求提供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以及須按《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的規定辦理審批或核準的重大資産重組事項,在未取得相關主管部門批准之前,證監會一律不受理其申請。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中非公有資本准入與禁入的文化産業領域

  非公有資本可以進入的文化産業領域 非公有資本不得進入的文化産業領域
  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博物館和展覽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藝術教育與培訓、文化藝術中介、旅游文化服務、文化娛樂、藝術品經營、動漫和網絡游戲、廣告、電影電視劇製作發行、廣播影視技術開發運用、電影院和電影院線、農村電影放映、書報刊分銷、音像製品分銷、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等; 不得投資設立和經營通訊社、報刊社、出版社、廣播電台(站)、電視台(站)、廣播電視發射&(站)、轉播&(站)、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和收轉站、微波站、監測&(站)、有線電視傳輸骨幹網等;
  從事文化産品和文化服務出口業務; 不得利用信息網絡開展視聽節目服務以及新聞網站等業務;
  參與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等國有文化單位的公司制改建;
  出版物印刷、可錄類光盤生産、只讀類光盤複製等文化行業和領域;
  出版物印刷、發行,新聞出版單位的廣告、發行,廣播電台和電視台的音樂、科技、體育、娛樂方面的節目製作,電影製作發行放映; 不得經營報刊版面、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時段欄目;不得從事書報刊、影視片、音像製品成品等文化産品進口業務;不得進入國有文物博物館。
  建設和經營有線電視接入網,參與有線電視接收端數字化改造;
  開辦戶外、樓宇內、交通工具內、店堂等顯示屏廣告業務,可以在符合條件的賓館飯店內提供廣播電視視頻節目點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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