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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3 作者: 來源:新華道琼斯手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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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2日公布了《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與政府制定價格的商品生産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按規定受政府無償投入、補貼和補償,社會無償捐助的相衝減的費用”“各類捐贈、贊助、罰款、違約金”等六種情況不得計入定價成本。經營者拒絕或虛假提供成本資料的,可並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可處20-100萬元罰款。(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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