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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壇]“草根游説”力量還要再強些
2010-07-27   作者:歐陽晨雨  來源:經濟參考報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公布已半年,但新的拆遷條例何時&&仍無時間表。有學者分析,這是因為地方政府的游説力量極強所致。
  將《拆遷條例》難産的責任統統歸咎為地方政府的游説力量,顯然不夠公道。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對立法工作構成影響,是不可避免的。部門利益、地方利益表達自身的利益訴求,提出立法和修法建議,本來也無可厚非,否則立法就真正成了立法者的一番“獨自起舞”。我們不能壓制和削弱地方或部門利益的立法存在,但應更多地要考慮“加法”,加強民間立法游説力量,以實現最終“雙贏”的結果。
  一方面,“開門立法”的步子還要更大些。立法信息應該透明公開,為一般群眾所周知,而不為少數行政色彩濃厚的利益集團獨敞。“陽光化”的立法活動,不僅應當包括立法訴求公諸於眾,充分傾聽民間的聲音,還應當包括對立法過程的動態,支持與反對情況的隨時反饋與公開,以及一些新的足以影響和左右立法的新情況,也應納入立法公開的範圍。
  另一方面,應加大民意對立法機構和立法者的影響力。隨着國際互聯網的興起,博客、論壇、微博等載體的普及,普通公民能更廣泛和集中地向決策者表達政治意願,對立法者構成了一定的影響。除此以外,立法者主動聆聽民意,也構成了立法重要因素。
  但是,這種“草根游説”的力量畢竟是有限的。從理論上講,民主社會中任何公民都有權發表自己的政治意見和看法並影響政策的制定,他們表達的是自己的獨立的意願,不受政治組織的影響和操縱。事實上,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一些公司財團,擁有的資源要遠遠多於普通公民,往往導致游説影響立法局面的明顯失衡。
  在延續、改進現有立法聽證、諮詢等制度同時,應當建立一種立法機構或者立法者與民意代表的剛性對話機制。通過這種法定程序,由公選或者隨機産生的民意代表充分傳達民眾酸甜苦辣,而雙方的溝通、諮詢與談判情況,又通過網絡、電視轉播等途徑,同步向民間反饋,與社會民意形成良性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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