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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用事業中政府的角色
2010-07-21   作者:徐宗威  來源:經濟參考報
 

   公共財政發揮重要平衡作用

  政府提供公共産品可以通過國有經濟投資和經營,直接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也可以通過國有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合作,或者向非公有制經濟購買服務等形式,間接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但是不管是直接還是間接形式提供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提供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的責任始終是政府的。
  從長期看,政府應當制訂城市公用事業發展規劃,根據公共財政狀況給予有效的財力支撐,增強公共服務能力建設,保障城市公用産品的長期供應,以滿足社會公眾對公共産品的需要。城市公用産品和服務的供應一定是連續的穩定的。這種連續性和穩定性要求城市公用産品和服務的價格一定是相對穩定的。如果不是穩定的,將難以保障社會公眾的利益,並直接影響到城市的穩定和社會的穩定。
  從短期看,由於城市公用産品依賴於資源的供給,而由於資源市場的變化和資源價格的變化,資源價格始終將處於變化和不穩定之中。而社會公眾對城市公共産品的需求是基本的公共需求,這個需求是基本穩定的,其價格必須保持在一個相對平穩的狀態。城市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垃圾焚燒廠的經營成本中,電耗佔了經營成本的很大比重。資源成本的市場變化將直接影響到這些市政項目的成本支出。這些市政項目所用電價應當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電價在一定時期內的波動應當由公共財政來補助和平衡。市政公用産品保持一個相對穩定的價格水平,公共財政充當着市場波動的蓄水庫作用,在涉及公共權益的公共産品市場,資源價格上漲,財政給予資金補貼,平衡公用産品價格;資源價格下跌,按照委託經營合同的約定,將降價的收益部分補充公共財政,以此來保障城市公用産品價格的相對平穩。

  適時降低公用産品價格中的稅收部分

  那麼政府在稅收政策方面應該對城市公用産品的價格平穩給予怎樣的支持?答案是,政府應該合理確定並適時降低城市公用産品價格中的稅收部分。
  一是資源稅怎麼處理?資源價格改革勢在必行。城市公用産品直接、間接使用和消耗了資源,這也是事實。但是,資源具有國有或公有性質,換句話講,這些資源應當是全民的,利益當然也是全民的。資源價格改革,很重要的部分會體現在徵收資源稅上。對資源課稅後,如果資源是出口的,留下稅收是完全合理的。但是,如果資源轉變為公用産品在國內由社會公眾直接消費,那麼公用産品價格中包含資源稅,就有悖於資源全民所有的公有性質,也勢必將帶動市場化改革中的公用産品價格的進一步上漲,給社會公眾購買城市公用産品帶來更大的支付壓力。所以,資源稅開徵後,在城市公用産品價格中,應當扣除資源稅部分。此外,擔心走私城市公用産品是沒有必要的,因為城市裏面的自來水、公交的運營是搬不走的。
  二是其它稅收怎麼處理?目前,城市公用企業同一般工業企業的稅收政策沒有太大區別,僅在節能減排政策下對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企業有一定的稅收優惠。總體上城市公用企業的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等,和一般工業企業的課稅保持在同一水平。政府通過建立公共財政提供社會公眾需要的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這個過程表明,政府已經向社會公眾徵稅完成了市政項目建設和提供城市公用服務。如果對城市公用企業再次徵稅,無疑將通過公用産品價格轉移到社會公眾身上。有必要開展市政公用企業特殊稅收政策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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