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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隱名投資”造成糾紛日增
東莞六千台企 在冊登記僅629戶
2010-07-15   作者:記者 葉前 王攀/廣州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6000家台資企業,在工商管理部門在冊登記僅629戶——這是記者從東莞工商局得到的數字,這種情況被一些&&和地方主管部門形容為“隱名投資”。
  廣東是中國大陸台資企業最集中的地區之一,其中東莞又是大陸&&最為密集的城市之一。 
  目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已組織部分在粵全國人大代表、&&、&&人士就《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等涉台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調研。

  規避法律法規造成“隱名投資”

  廣州市&協會長程豐原&&,目前廣州有2600多家&企,投資總額超過123億美元。其中,有300至500家企業是屬於“個體戶”性質的商貿類企業,這些&企全都是“隱性”的。“這些不只是廣州的情況,整個廣東省都是如此。”他説。
  隱名投資俗稱“入暗股”,是指由於某種原因,投資一方實際出資認購(隱名投資人),但工商登記材料或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中記載的出資人卻是他人(顯名投資人)的投資現象。東莞市主管台灣事務的副市長江凌説,隱名投資的背後,是很多台胞通過委託大陸居民作為投資代理人,或通過在其他地區投資後再轉投資大陸的現實狀態。
  江凌説,造成隱名投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現行法律法規對台胞在大陸的投資主體和投資形式限制較為嚴格,對台胞以個體工商戶形式投資的管理則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保護法的適用投資主體僅現定於“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此外多數省區並不允許&&在大陸以“個體工商戶”形式投資設廠。但隨着兩岸經貿往來的不斷深入,&&在大陸的經營模式和營業領域不斷擴展,兩者交叉就在客觀上導致部分&企和&&被動變成了“隱身機構”和“隱身人”。
  深圳市&協副會長洪嘉生説,大陸法律對個體戶的限定,諸如僱員8人以下,工廠面積300平方米以內等條款還是上世紀80年代規定的,顯然已與現在的經濟發展形勢不相適應了,現在來大陸發展的“個體&&”越來越多,很多是“被迫”成了隱名投資人。
  産業領域的限制也成為&&選擇隱名投資的驅動之一。目前&&投資也要受到國務院&&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限制,例如教育、高檔酒店(四星級以上)、醫療、運輸等,仍在限制産業之列。因此,&&透過隱名投資或合資形式才能涉獵這些産業。
  此外,對大陸法律法規不熟悉也是造成部分&&&企“隱名”的原因。東莞市&&協會會長葉春榮説,由於台灣地區相關法律允許隱名合夥、隱名出資等投資形式存在,一些&&往往認為大陸相關法律法規也有類似規定,忽視和誤解了必須履行的審批和註冊手續,結果形成隱名投資。

  易生法律糾紛

  近年來,因&&隱名投資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加,已成為涉台民商事案件主要類型。
  據廣東省&&掌握的情況,由&&投資門檻問題導致的“隱名投資”引起的糾紛不斷增多。以東莞市為例,該市中院自2003年以來的1612宗涉台案件中,涉及隱名投資的借款糾紛、出資經營合同糾紛所佔比例超過10%。
  “由隱名投資引發的經營權糾紛已不僅僅是經濟問題了,不少刑事案件都是因此而起的。”葉春榮如此形容&&通過大陸代理人進行隱名投資的風險,“如果投資成功的話,&&怕代理投資人搞怪;如果失敗的話,代理投資人又怕&&跑路。不管成功或失敗,都會出事。”
  東莞市台灣事務局副局長陳錫輝認為,有少數&&是主動“隱名投資”,目的是規避大陸法律對台胞的投資領域和投資形式的限制。然而,在這種投資形式下,實際出資人與公司顯名股東不一致,給甄別台資並實施鼓勵政策增加了難度,更糟糕的是,埋下了較多的糾紛隱患。
  在廣東各地的司法實踐中,&&隱名開辦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引發的糾紛主要有兩類:一是隱名投資人與顯名投資人之間的糾紛。&&作為隱名投資人投資時,一般都會與顯名投資人簽訂合夥合同或委託合同,就雙方權利義務作出約定。當雙方就投資收益分配或投資款返還發生爭議時,作為隱名投資人的&&往往會訴諸法院,要求顯名投資人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然而,司法實踐中,該類合同通常得不到法院認可。二是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以大陸居民名義開辦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與他人發生債務糾紛時,&&是否承擔責任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難題。
  此外,&&隱名在大陸與他人合夥經營或開辦合夥企業發生糾紛後,&&要求司法確認其為合法的合夥人或要求合夥人返還投資款。還有借款合同糾紛、隱名投資人要求返還投資款糾紛、確認合法股東身份,獲得與顯名股東一樣的地位和權益等糾紛。
  江凌&&,由於大陸法律對隱名投資並未有明確的規定,當&&發生隱名投資糾紛時,其權益往往難以得到保障。

  &&希望完善法律法規

  在廣州、深圳、東莞三地的&&建議,從立法層面擴大台灣居民在大陸投資的形式,借鑒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做法,允許台灣居民在大陸申辦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主管部門審批,但對其經營範圍要進行限制。
  實際上,廣州、廈門、合肥等地已經為台灣居民在大陸註冊個體工商戶經營逐步“開綠燈”。去年12月,廣東省&&的《台灣居民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台灣居民在廣東省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主管部門審批,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直接核準登記。台灣居民只需提供身份證件、經營場所證明等有效證明就可以到工商部門申請登記。
  據廣東省工商管理局數據統計,截至去年底已有28戶台灣居民在廣東成功申領個體經營營業執照。“建議在《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列明個體工商戶的投資形式,允許台灣同胞在全國範圍內申辦設立個體工商戶,並及時&&實施細則,以消除隱名投資形式的弊端。”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副主委孔令人説。
  值得注意的是,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於6月29日在重慶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雙方同意,本着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協議提出,簽署協議的目標為“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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