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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4 作者:王濤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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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3日從國土資源部獲悉,國土部近日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全面實行徵地統一年産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建設用地位於同一年産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徵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徵地補償同地同價。 根據《通知》,各地應建立徵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目前實施的徵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應按此要求盡快調整修訂。各地還需合理分配徵地補償費。按照確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應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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