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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級以上幹部須報告持有房産及股票基金情況
2010-07-12   作者:記者 冀遠  來源:證券日報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幹部報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財産情況,其中包括房産,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産品的情況。這是我國首次就副處級以上幹部申報股票基金等財産做出明文規定。
   中辦、國辦已就發《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規定》針對當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規範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制度。
   《規定》在第四條中明確了領導幹部應當報告的收入、房産、投資等事項,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産情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産品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規定》在第三條中明確了領導幹部應當報告的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共八條。
   按照《規定》要求,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事項。
   《規定》還明確了申報和執行的若干問題,包括:報告人未按時報告的,有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督促其報告;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報告情況進行匯總綜合,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專項治理;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監督工作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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