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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4 作者:記者:張莫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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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董事長唐雙寧23日在第七屆中國並購年會發言時指出,應按照金融衍生遠離基礎産品(真實交易)的程度,對其進行五級分類監管。
這五類分別為:第一類是利率掉期、外匯掉期等有真實交易背景的衍生品。第二類是期權、期貨等具套期保值和投機功能的基本衍生品。第三類是信用違約掉期、結構性産品等多種市場因子模型化後的高級衍生品。第四類是擔保債務憑證(CDO)等資産證券化産品和有對衝性質的基金缺乏真實交易背景、為交易而交易的衍生品,特別是合成式、非現金交割的衍生品。這類金融衍生品名義交易金額可以無限大,杠桿效果十分明顯。第五類是杠桿倍數極高、賭博傾向明顯的高危性衍生品,如這次令中信泰富損失慘重的累計期權合約。其風險超出現階段的監管能力,一旦市場逆向變動,不僅會使單個機構陷入困境,而且會波及其他機構,形成系統性風險。
唐雙寧&&,對於第一類金融衍生品可視為“正常”類。第二類可視為“關注”類,若在交易所交易,則用保證金制度和交易流程予以規範;若在場外交易,則需要監管部門通過統計報表匯總相關表外科目,並且要求金融機構逐日盯市計算市場風險敞口。第三類可視為“高度關注”類,監管部門應要求金融機構能夠對有關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進行合併管理,並分類報送數據,對不同目的的交易設置不同的賬戶,賬戶間應設置“防火墻”,定期向監管部門提交風險報告。第四類可視為“限制”類,監管部門必須採取例外監管方式,設置杠桿倍數的最高限值,並把凈值交割限定在合格投資者範圍之內。第五類可視為“禁止”類,現階段除少量在實驗室進行外,應明確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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